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跋刘翠微罪言藁 宋末元初 · 文天祥
 出处:全宋文卷八三一五、《文山全集》卷一○、文山题跋
崔子作乱于齐,太史以直笔死;
其弟嗣书,而死者二人;
书者又不辍,遂舍之。
崔子岂能舍书己者哉?
人心是非之天终不可夺,而乱臣贼子之暴亦遂以穷。
用事时,受密旨,以私意行乎国中,簸弄威福之柄,以钳制人之七情,而杜其口。
胡公以封事贬,王公送之诗,陈公送之启,俱贬。
穷凶极恶,自谓无谁何者矣,而翠微刘公犹作《罪言》以显刺之。
公固自处以有罪,而卒无以加于公。
噫,彼岂舍公哉?
当其垂役,凡一时不附和议者犹将甘心焉,公之《罪言》,直未见尔。
由此观之,贼之逆,犹浮于崔,而公得为太史氏之最后者。
祖宗教化之深,人心义理之正,独如之何哉!
公之孙方大出遗藁示予,因感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