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平干王元不宜立嗣 西汉 · 大鸿胪禹
出处:全汉文 卷三十二
元前以刃贼杀奴婢,子男杀谒者,为刺史所举奏,罪名明白。病先令,令能为乐奴婢从死,迫胁自杀者凡十六人,暴虐不道。故《春秋》之义,诛君之子不宜立。元虽未伏诛,不宜立嗣(《汉书景十三王传》武帝以亲亲故,立赵敬肃王小子偃为平干王,子缪王元嗣薨,大鸿胪禹奏云云。奏可,国除。案:《诸侯王表》元薨于元凤二年,是时大鸿胪禹,《百官表》失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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