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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言(篇名缺) 东汉 · 仲长统
 出处:全后汉文 卷八十八
谨案:《隋志》杂家,「《仲长昌言十卷,录一卷汉尚书郎仲长统撰。」《旧唐志》作十卷,「新唐志」移人儒家,亦十卷。《崇文总目》称,「今所存十五篇分为二卷,馀皆亡。」《郡斋读书志》、《直齐书录解题》不著录明陈第世善堂书目》有二卷。其刻本仅见明胡维新两京遗编》,有《理乱》、《损益》、《法诫》三篇归有光诸子汇函》有《理乱》《损益二篇,皆出本传无所增多,则北宋十五篇又复佚失。今从《群书治要》写出九片益以本传三篇,以《意林次第之,刺取各书引见,补脱讹,定著二卷。其遗文坠句,于原次无考,依各书先后附于末。本传「统,山阳高平人著论三十四篇十馀万言,」今此搜辑,才万馀言,亡者盖十八九。而《治要》所载,又颇删节断续𠇗离,殆所不免。然其闿陈善道,指抲时弊剀切之忱,踔厉震荡之气,有不容摩灭者。缪熙伯方之董、贾、刘、扬,非过誉嘉也嘉庆二十年太岁在乙亥三月十五日
德教者,人君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助焉。
古之圣帝明王所以能亲百姓,训五品,和万邦,蕃黎民,召天地嘉应,降鬼神之吉灵者,实德是为,而非刑之攸致也。
至于革命期运,非征伐用兵则不能《定其》业;
奸宄成群,非严刑峻法则不能破其党。
时势不同所用之数亦宜异也。
教化礼义为宗,礼义典籍为本。
常道行于百世权宜用于一时
高辛已往,则闻其人。
不见其书;
唐、虞夏、殷,则见其书不详其事;
周氏已来载籍具矣(「高辛」已下三十二字,从《意林》补。),所不可得而易者也。
故制不足则引之无所至,礼无等则用之不可依,法无常网罗道路,教不明士民无所信。
之无所至难以致治,用之不可,依则无所取正,罗当道路则不可得而避,士民无所信则其志不知所定,非治理之道也。
诚令方来之作,礼简而易用,仪省而易行,法明而易脂教约而易从,篇章既著,勿复刊剟,仪故既定,勿复变易,而人主临之以至公,行之以至(本作「忠仁」,依《文选·庾元规中书令表》注改。)壹德恒久,先之用己身
又使通治乱成之大体总纲纪而为辅佐,右稼穑艰难亲民事而布惠利,政不分外戚之家,权不入于宦圣之门,下无侵民之吏,京师佞邪之臣,则天神可降,地祇可出。
大治之后有易乱之民者,安宁无故邪心起也。
大乱之后有易治之势者,创艾祸灾乐生全也。
刑繁而乱益甚者法难胜避,苟免无耻也。
教兴而罚后用者,仁义相厉廉耻成也。
循吏大乱之会,必有恃仁恩之败;
酷吏清治之世,必有杀良民之残,此其大数也。
我有公心焉,则士民不敢念其私矣;
我有平心焉,则士民不敢行其险矣;
我有俭心焉,则士民不敢放其奢矣,此躬行所徵者也。
开道涂焉,起堤防焉,舍我涂而不由,逾堤防横行,逆我政者也。
之而知罪,可使悔过于后矣。
之而不知罪,明刑之所取者也。
有道,禁不义,而身以先之,令德者也。
不能先,而总略能行之,严明者也。
忠仁为上,勤以守之,其成虽迟,君子之德也。
谲诈以御其下,欺其民而取其心,虽有《立成》之功,至德所不贵也(《群书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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