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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议 西晋 · 李重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三
古之圣王建官垂制,所以体国经治,而功在简易,自帝王而下,世有增损
舜命九官周公六职,秦采古制,汉仍秦旧,倚丞相,任九卿,虽置五曹、尚书令、仆射之职,始于掌封奏以宣内外,事任尚轻,而郡守牧民之官重,故汉宣称所与为治,唯良二千石,其有殊效者,辄玺书勉励,或赐爵进秩礼遇丰厚,得为治大体所以远踪三代也。
及至东京尚书虽渐优显,然令仆出为郡守钟离意黄香胡广是也
郡守入为三公虞延第五伦、桓虞,鲍昱是也
近自魏朝名守杜畿满宠田豫胡质等,居郡或十余年,或二十年,或秩中二千石假节,犹不去郡,或还不易方,此亦古人苟善其事,虽没世徙官之义也。
汉魏以来内官之贵于今最隆。
太始以前,多以散官台郎,亦径补黄门中书郎而今皆数等而后至,众职率亦如此
陵迟之俗未返,笃上之风未洽,及百官等级遂多,迁补转徙如流,能否无以著,黜陟不得彰,此为治之大弊也。
阶级繁多而冀官久。
不久冀治功成不可得也。
《虞书》云:「三考黜陟幽明」。
周官》「三年大计群吏之治,而行其诛赏」。
汉法官人不得真秩。
京房魏郡太守,以八百石居之。
魏初用轻资,先亦试守不称则继以左迁然则俊才登进无能降退,此则所谓有知必试,而使人以器者也。
以为今宜大并群官等级,使同班不得稍迁,又简法外议罪之制,明试左迁之例,则官人之理尽,士必量能受爵矣。
居官日久,则政绩可考,人心自定务求诸己矣(《艺文类聚》四十五,又《群书治要》二十九引《晋书·百官志》,又《通典》十六,又《御览》二百三并引李重集》,「杂奏议」。案:《晋书·李重传》:于时内官外官轻,兼阶级繁多重议之,见《百官志》。检今《晋书·职官志》,无此奏议,《治要所用王隐晋书》即《李重传》所称见《百官志》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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