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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氏春秋 其二十六 公孙渊兄晃为质于魏先陈其变及高柔请赦晃明帝就狱杀之 东晋 · 孙盛
 出处:全晋文 卷六十三
五帝诰誓之文,三王盟祝之事,然则盟誓之言,始自三季质任之任,起于周微。
贞夫之一,则天地可动,机心内萌,则鸥鸟不下
况信不足焉而祈物之必附,猜生于我而望彼之必怀,何异挟冰求温,抱炭希凉者哉?
且夫要功之伦,陵肆之类,莫不背情任计,昧利忘亲,纵怀慈孝之爱,或虑倾身之祸。
是以周、郑交恶汉高请羹,隗嚣捐子,马超背父,其为酷忍如此之极也。
安在其因质委诚,取任永固哉?
世主若能远览先王闲邪至道,近鉴狡肆徇利凶心,胜之以解网之仁,致之以来苏之惠,耀之以雷霆之威,润之以时雨之施,则不恭可敛衽一朝炰哮屈膝象魏矣。
何必拘厥亲以求其情,逼所爱以制其命乎?
不能然,而仗夫计术,笼之以权数,检之以一切,虽览一室庶征四海,法生鄙局,冀或半之暂益。
不得不不忍之刑,以遂孥戮之罚,亦犹渎盟由乎一人,而云俾坠其师,无克遗育之言耳。
岂得复引四罪不及之典,司马牛获宥之义乎?
假令任者皆不保父兄,辄有二三之言,曲哀其意而悉活之,则长人子危亲自存之悖。
子弟虽质,必无刑戮之忧,父兄虽逆,终无剿绝之虑。
不究明此术,非盛王之道,宜开张远义,蠲此近制,而陈法内之刑以申一人之命,可谓心存小善,非王者之体。
古者杀人之中,又有仁焉。
刑之于狱,未为失也(《魏志·高柔传》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