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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议王式 东晋 · 卞壶
 出处:全晋文 卷八十四
王式继母,前嫁夫终,后嫁父。
父终,持服葬讫,还前夫家
前家亦有继子,养至终,遂合葬前夫
为制出母周服。
辞以「父临终,母求去,父许诺」。
如其辞,必也正名,依礼为无所据。
若父在,与亡臧否有命,须显七出之责,则当存时受遣,告宗庙而弃之。
无缘绝义之妻留家制服
不及礼义,或以情相许,或疾在临困谬乱,听使去留自由者,此必为相要非礼相要非礼,则存亡无所得从,宜正之以礼。
魏颗父命,从其治不从其乱,陈乾昔属其子尊己,殉殡二婢子。
尊己以非礼不从,《春秋》、《礼记》善之。
并以妾媵,犹正以礼,况其母乎!
礼,妇人三从
母于夫,事生奉终,居丧以礼,非为既绝之妻。
及亡制服不为无义之妇。
不绝之验,彰于制服
自云守节非为更嫁
考行无绝于夫,离绝之断,在夫没之后
夫之既没,是其从子之日,而以为出母比,此母以子出也。
何以子出其母,而致使无所从以容居,没无所归以托终也?
寄命他人之门,埋尸于无名之冢。
若是父亡后,母寻没于家,必不以为出母,明矣。
许诺之命一耳以为母于同居之时,至没于前子之门而许以为母,所处不同以为出母
此为制离绝于二居,裁出否于义断
离绝之断,非而谁!
假使二门之子皆此母之生,母恋前子,求去求绝,非礼于后家,还反非礼前门,去不可去,还不可还,则为无寄之人也。
必内尽匡谏,外极防闲不绝明矣。
何至不移至亲略情礼于假继乎!
继母如母,圣人之教。
为国士,闺门内犯违义开辟未有,于父则无追亡之善,于母则无孝敬之道,存则去留自由,亡则合葬路人可谓生事不以礼,死葬不以礼者也。
依前子,非为更嫁
日月远近,理有异。
礼,长子不为出母服,出继母尤不应服。
长子也,又母非所生,不应坦然,而制服明前绝无徵,违礼莫据;
内愧于心,欲以诈眩视听,托过厚制饰
寻其事情,考之正礼,义不容恕
再嫁前后俱继,何慈如此
事受之日,应有过礼之贬,出之者宜受莫大之责。
礼义之阙,发于事亲,伤孝敬之道,亏损时教不可以居人伦铨正之任
宜请议,即下禁止
侍中司徒临颍荀组敷宣五教实在任人,而含容违礼曾不贬黜
扬州大中正侍中平望亭侯陆晔淮南大中正散骑侍郎胡弘等显执邦论朝野取信曾不能率礼正违,崇孝敬之教,并为不胜其任。
请以见事、弘官,大鸿胪爵土廷尉结罪(《晋书·卞壶传》,《通典》九十四,太兴三年淮南中正王式继母先嫁有继子,后嫁父,父临终,继母求去,父许有遗命。及父亡,母制服积年,后还前弱子家,及亡,与前夫合葬追服周。杜夷江泉荀崧、萧轮议皆恕御史中丞卞壶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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