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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后却还为本父服 晋 · 曹述初
 出处:全晋文
或曰:“甲有子景,后叔父乙,甲死,景以降服周。
涉数年,乙之妻又亡,景服父在为母之服,今叔父自有子,景既还本,当追报三年服否?
遂即吉,则终身斩缞之服”。
博士曹述初议曰:“《礼》,大宗无子,族人支子后之。
不为小宗立后,明弃亲即疏。
叔非大宗,又年尚少自可有子。
甲以景后,非礼也。
子从父此命,不得为孝。
父亡则周,叔妻死,制母服,于义谬也。
归本,宜制重,以全父子之道”。
或难曹曰:“《礼》,日月而后闻丧,则有税服
当闻丧之日,哀情与始遭丧同。
是以闻丧或在数十年后,犹追服重。
甲死,景即知丧,哀情已叙为出后降周者服制耳。
三年之丧称情而立文,父丧积年哀戚久除,今更制重,是服非称情之义。
若依税服,失其类矣。
且子为父,不过再周。
景尝为甲已服周矣,今复制重,是子为父服三周也。
礼意乎”?
答曰:“景于礼无后乙之义,景既不得成重制于乙,又阙父子之道,人子之情,岂得无追远之至戚乎?
就使情轻,于日月已过,而后闻丧,服父之礼,宁可便废?
今以哀戚久除方制重服为难,过矣。
父之于子,兼尊亲之至重,礼制斩缞三年,明其兼重也。
齐缞周服,非所崇尊亲之至重。
景虽尝为甲服周,岂礼也哉,而数以为三周乎”!
或难曰:“《礼》,妇人有父丧未练,而夫家遣之,则为父服三年
既练而见遣,则已。
犹如为人后者,亦为所后斩缞三年,为父服周。
服制既同,则义可相准
若甲死未练而景归,则应为三年
今丧已久,于礼不应追服”。
答曰:“《礼》,妇人适人,则降父服周。
为夫三年,既练而见遣,父服除矣。
重制已成于夫。
故虽及父母之家,父亡不得复为父服三年不二斩之义也。
妇人于礼,得成其重制于夫,景于礼无后乙之义,虽甲丧久除,而景归,既已不得成重于乙,今又不为追制重服,是景为人子终无服父之道也”。
张湛谓曹曰:“礼所称为人后,后大宗所以正统
若非大宗之主,所继非正统之重,无相后之义。
今乙虽无子,于礼不应取后于甲。
甲之命景,景之从甲,皆为违礼
若如前议,则兄弟以子相养者,代代有之,此辈甚众,时无讥议
盖同系一祖兄弟所生犹如己子,非犯违义故也。
虽非礼之正义,亦是一代成制,由来故事岂可以甲命独为非礼,景从便为失道
此之得失自当代人共之耳。
今所疑于景既当持服与不,议者以为景归宜制重。
引税服为例,恐非明证
夫税服者,自谓日月已过而后闻丧,闻丧之日,即初死之时,为制服之始。
今月得全哀情得叙为人后者,父终则尽心极哀,但逼于所后抑情降服,以尊父命。
及其还归,论丧则已积年即事则必有降杀,而方复追,所谓不称情者矣。
过时不知丧,则是平吉之人;
既初闻之,则同于始死。
与丧过而归,何得为例!
若谓景既不得全重制于乙,又阙子道于甲,故更服重,即所谓父子之道,犹非税服乎”。
设难云:“妇人父丧,既练而见遣,为父服周,以准为人后者,既还所生父丧已久,于礼不追,此议何疑”?
答曰:“正以妇人得成制于夫,景不得成重制于乙。
今景于礼,诚无后乙之义。
然据受父命为人子,与妇人出适者,皆为本亲降服一等,为所后及夫制服三年,其义正同也。
今以妇人既练见遣,重制已成于夫,故不为三年
今谓景本不应为乙后,然景既奉命乙子,则许其降本亲之服,及其丧过而归,则重制成所后矣。
若不服重制其本亲,乃岂可终身斩缞之服?
直是率怀而言,无所依据(《通典》九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