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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请三年之丧郑义 南朝宋 · 王淮之
 出处:全宋文卷十九
郑玄注《礼》,「三年之丧,二十七月而吉」。
古今学者,多谓得礼之宜。
晋初用王肃议,祥𧝓共月,故二十五月而除,遂以为制。
江左以来,唯晋朝施用之。
缙绅之士,犹多遵玄义
先王制礼,以大顺群心,丧也宁戚,著自前训
大宋开泰品物遂理,愚谓宜同即物情,以玄义为制,朝野一礼,则家无殊俗(《宋书·王准之传》。永初二年奏,又《南史》二十四,又《通典》八十,永初元年黄门侍郎王准之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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