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肉刑 南朝宋 · 孔琳之
 出处:全宋文卷二十七
唐虞象刑夏禹立辟,盖淳薄既异,致化实同,宽猛相济,惟变所适
《书》曰「刑罚轻世重」,言随时也。
三代风纯事简,故罕蹈刑辟
季末俗巧而务殷,故动陷宪纲
三千行于叔世,必有踊贵之尤。
五帝不相循法肉刑不可悉复者也。
汉文仁恻之意,伤自新之路莫由,革古创制号称刑厝,然名轻而实重,反更伤民。
孝景嗣位,轻之以缓。
缓而民慢,又不禁邪,期于刑罚之中,所以见美在昔历代详论而未获厥中者也。
兵荒已后罹法更多。
弃市之刑,本斩右趾汉文一谬,承而弗革,所以前贤恨恨,议之而未辩。
钟繇陈群之意,虽小有不同,而欲右趾弃市
若从其言,则所活者众矣。
降死之生,诚为轻法,然人情慎显而轻昧,忽远而惊近,是以盘盂有铭,韦弦作佩,况在小人尤其所惑,或目所不睹,则忽而不戒,日陈于前,则惊心骇瞩
由此言之,重之不必不伤,轻之不必不惧,而可以全其性命,蕃其产育,仁既济物,功亦益众。
又今之所患逋逃为先,屡叛不革,宜令逃身靡所,亦以肃戒未犯,永绝恶原。
至于馀条,宜依旧制。
岂曰允中,贵献管穴(《宋书·孔琳之传》,桓玄议复肉刑琳之以为云云,又《南史》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