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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冢不赴救议 南朝宋 · 沈亮
 出处:全宋文卷四十一
发冢之情,事止窃盗,徒以侵亡犯死,故同之严科
穿掘之侣,必衔枚以晦其迹,劫掠之党,必欢呼以威其事。
故赴凶赫者易,应潜密者难(《通典上句无「赴」字,「难」下有「知」字。)
山原无人(《通典》作「邻」)
之乡,丘陇非恒途所践,至于防救不得比之村郭
督实劾名,理与劫异,则符伍之坐,居宜降矣。
又结罚之科,虽有同符之限,而失远近之断。
夫冢无村(《通典》作「押」。),当以比近坐之,若不域之以界,则数步之内,与十里之外便应同罹其责。
防民之禁,不可顿去(《通典》作「不可不慎夫」。)
止非之宪,宜当其律。
愚谓相去百步(《通典》作「愚谓百步内相去」。)赴告不时一岁刑,自此以外,差不及(《宋书自序》,《通典》一百六十七,元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