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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南朝宋 · 孔默之
 出处:全宋文卷四十三
君子小人,既杂为符伍不得不相检为义。
士庶虽殊,而理有闻察,譬百司居上所以不必躬亲而后同坐
是故犯违之日,理自相关
今罪其养子典计者,盖义存戮仆
如此,则无奴之室,岂得晏安
但既云复士,宜令输赎。
常盗四十匹,主守五匹降死补兵。
大存宽惠,以纾民命,然官及二千石失节士大夫,时有犯者,罪乃可戮,恐不可以补兵也,谓此制可施小人士人自还用旧律(《宋书·王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