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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按《礼》郑注曰:「用恩则父重」。
用义则祖重,父之与祖,各有一重之义,故圣人制礼,服祖以至亲之服,而《传》同谓之至尊也」。
已承二重之后,而长子正体于上,将传宗庙之重,然后可报之以斩,故《传》《记》皆据祖而言也。
若继祢便得长子斩,则不应云不继祖。
丧服传》及《大传》皆云不继祖,以明庶子虽继祢,而不继祖,则不长子斩也。
贺氏《要记》云:庶子父虽殁,犹不为长子三年,以己不继祖也」。
是亦明己身继祖,乃得为长子斩也。
既义由于继祖,则不必须云及祢。
或者疑祖之言是道庶子之长,故此《记》特言不继祖与祢,以明据庶子言之也(《通典》八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