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按《礼》郑注曰:「用恩则父重」。用义则祖重,父之与祖,各有一重之义,故圣人制礼,服祖以至亲之服,而《传》同谓之至尊也」。已承二重之后,而长子正体于上,将传宗庙之重,然后可报之以斩,故《传》《记》皆据祖而言也。若继祢便得为长子斩,则不应云不继祖。《丧服传》及《大传》皆云不继祖,以明庶子虽继祢,而不继祖,则不服长子斩也。贺氏《要记》云:庶子父虽殁,犹不为长子三年,以己不继祖也」。是亦明己身继祖,乃得为长子斩也。既义由于继祖,则不必须云及祢。或者疑祖之言是道庶子之长,故此《记》特言不继祖与祢,以明据庶子言之也(《通典》八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