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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父母丧练日居庐垩室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前丧既周,应毁庐为垩室而后丧犹应居庐
古者受吊于庭阶庐垩自是寝处之所。
今虽以庐垩室为丧位,然自异于缞经矣。
母丧既练而父亡,为母伸服,乃问刘表诸儒及太始制,皆云「父亡未殡而祖亡,承祖嫡者,不敢服祖重,为不忍变于父在也。
况父在之日,母久已亡,宁可以父亡而变之乎」!
意谓立服之旨,皆定于始制之日。
女子大功之末可嫁,既嫁,必不可五月而除其服,男子在周服之内,出为族人后,亦不可九月而除矣。
父为大夫,子为父后,降伯叔大功,或已两三月而父亡,宁可得伸服周乎?
是知凡服皆以始制为断,唯有妇人于夫氏之亲,被遣义绝,出则除(《通典》九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