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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改郊祀仪注 其二 南梁 · 朱异
 出处:全梁文卷六十二
齐仪:初献樽彝明堂贵质不应三献,又不应象樽。
礼云:「朝践用太樽」。
郑云:「太樽、瓦也」。
记又云:「有虞氏瓦樽,此皆在庙所用,犹以质素况在明堂,礼不容象。
今请改用瓦樽,庶合文质之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