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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重受财律诏太建十一年五月甲寅 陈朝 · 陈顼
 出处:全陈文卷三
旧律以枉法受财,为坐虽重,直法容贿,其制甚轻,岂不长彼贪残,生其舞弄
事涉货财,宁不尤切。
可改不枉法受财者,科同正盗(《陈书·宣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