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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不婚卑姓诏和平四年十二月 北魏 · 拓跋浚
 出处:全后魏文卷二
婚姻者,人道之始。
是以夫妇之义,三纲之首,礼之重者,莫过于斯。
尊卑高下,宜令区别
中代以来贵族之门,多不率法,或贪利财贿,或因缘私好在于苟合无所选择,令贵贱不分巨细同贯尘秽清化亏损人伦,将何以宣示典谟,垂之来裔
今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士民之家,不得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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