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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婚律令太和二年四月 北魏 · 拓跋宏
 出处:全后魏文卷三
婚聘过礼,则嫁娶失时之弊,厚葬送终,即生者有縻费之苦。
圣王知其如此,故申之以礼数,约之以法禁
乃者民渐奢尚,婚葬越轨,致贫富相高,贵贱无别
皇族贵戚士民之家,不惟氏族高下非类婚偶,先帝亲发明诏,为之科禁,而百姓习常,仍不肃改。
朕念宪章旧典,祗案先制,著之律令,永为定准
犯者以违制(《魏书·孝文纪》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