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诏 北魏 · 元诩
出处:全后魏文卷十一
辉悖法乱理,罪不可纵。厚赏悬募,必望擒获。容妃、慧猛,与辉私乱,因此耽惑,主致非常。此而不诛,将何惩肃!且已醮之女,不应坐及昆弟,但智寿、庆和,知妹奸情,初不防御,招引刘辉,共成淫丑,败风秽化,理深其罚,特敕门下结狱,不拘恒司,岂得一同常例,以为通准。且古有诏狱,宁复一归大理。而尚书治本,纳言所属。弗究悖理之浅深,不详损化之多少,违彼义途,苟存执宪,殊乖任寄,深合罪责。崔纂可免郎,都坐尚书,悉夺禄一时(《魏书·刑罚志》。门下处奏刘辉事,诏如奏。尚书三公郎中崔纂执不下。尚书元修义、右仆射游肇各奏请更议诏云云。又见《通典》一百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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