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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私度僧令熙平二年春 北魏 · 宣武灵胡后
 出处:全后魏文卷十四
年常度僧,依限大州应百人者,州郡于前十日解送三百人,其中州二百人,小州一百人,州统、维那与官及精练简取充数。
若无精行,不得滥采。
若取非人,刺史为首,以违旨论,太守县令、纲寮节级连坐,统及维那移五百里外异州为僧。
自今奴婢,悉不听出家,诸王及亲贵,亦不得辄启请。
有犯者,以违旨论。
其僧尼辄度他人奴婢者,亦移五百里外为僧。
僧尼多养亲识及他人奴婢子,年大私度为弟子,自今断之。
有犯还俗,被养者归本等。
寺主听容一人,出寺五百里,二人千里。
私度之僧,皆由三长,罪不及己,容多隐滥。
自今有一人私度,皆以违旨论。
邻长为首,里党各相降一等。
县满十五人,郡满三十人,州镇满三十人,免官,寮吏节级连坐。
私度之身,配当州下役(《魏书·释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