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景晖九岁且赦后不合坐议 北魏 · 崔纂
 出处:全后魏文卷四十
景晖云能变为蛇雉
此乃傍人之言。
虽杀晖为无理,恐赦晖复惑众
是以依违不敢专执
当今不讳之朝不应无罪之戮。
景晖九岁小儿口尚乳臭举动云为,并不关已,月光之称,不出其口,皆奸吏无端横生粉墨
所谓之者巧,杀之者能。
若以妖言惑众,据律应死。
然更不破阙惑众赦令之后,方显其囗,律令之外更求其罪。
赦律何以取信天下天下焉得不疑于赦律乎?
《书》曰:「与杀无辜,宁失有罪」。
案法例律:八十已上,八岁已下,杀伤论坐上请
议者谓悼耄之罪,不用此律。
愚以老智如尚父少惠甘罗,此非常之士,可如其议。
景晖愚小,自依凡律(《魏书·刑罚志》:「熙平中廷尉卿裴延俊上言:月光童子刘景晖妖言惑众,事在赦后,合死坐。正崔纂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