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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劾元匡 北魏 · 王显
 出处:全后魏文卷四十六
金行失御,群伪竞兴,礼坏乐崩彝伦攸斁
大魏应期奄有四海
高祖孝文皇帝睿圣统天克复旧典
命故中书监高闾广旌儒林推寻乐府依据六经》,参诸国志,以黍裁寸,将均周、汉旧章
云构中迁尚未云就
高祖睿思玄深,参考经记,以一黍之大,用成分体,准之为尺,宣布施行
正始中,故太乐令公孙崇,以十二为寸,别造尺度定律刊钟。
皆向成讫,表求观试
时敕太常卿臣芳,以既成,请集朝英,议其得否。
芳疑尺度先朝不同,察其作者,于经史复异,推造鲜据,非所宜行。
尚书令臣肇、清河王怿等以乖谬,与《周礼不同,遂奏臣芳依《周礼更造,成讫量校,从其善者。
而芳以先尺度,事合古典
依前诏书,以刊寸,并请朝廷,用裁金石
于时议者,多云芳是,唯黄门侍郎孙惠蔚扶同
二途参差,频经考议。
尚书令臣肇以芳造。
物故之后,而惠蔚亦造一尺仍云扶。
以比崇尺自相乖背
量省二三,谓芳为得。
尚书臣匡表云,刘孙二尺长短相倾稽考两律,所容殊异
言取中黍,校彼二家云并参差,抑中无所自立一途,请求议判。
当时议者,或是于匡
两途舛驳未即时定
肇又云,权斛斗尺,班行已久,今者所论,岂喻先旨。
宜仰依先朝故尺为定。
自尔以后,而匡与肇厉言都座声色相加,高下失其常伦噂竞无复彝序
匡更表列,据己十是,云芳十非。
又云:「肇前被敕旨,共芳营督,规立钟石之名,希播制作之誉。
乃凭枢衡之尊,藉舅氏之势,与夺任心臧否自己
阿党刘芳遏绝臣事,望势雷同者,接以恩言,依经案古者,即被怒责。
虽未指鹿化马,移天徙日,实使蕴藉之士,耸气坐端,怀道之夫,结舌筵次」。
又言:「昔与竞,恒言自作,今共臣论,忽称先朝
岂不前谓可行,辄欲自取后知错谬,便推先朝
殊非大臣之体,深失为下之义。
考校势臣之前量度偏颇之手,臣必刖足内朝抱璞人外」。
嚣言肆意,彰于朝野
然匡职当出纳献替所在,斗尺权度正是所司
若己有所见,能练臧否,宜应首唱义端,早辨诸惑,何故默心随从不关一言,见成事,方有此语。
才学,与匡殊悬所见浅深不应相匹
乃始发,恐此由心,借智于人,规成虚誉
况匡表云:「所据铜权,形如古志,明是汉作,非莽别造」。
及案《权铭》云:「黄帝始祖,德布于虞,虞帝始祖,德布于新」。
若莽佐汉时事,宁有铭伪新之号哉?
又寻《莽传》,云莽居摄,即变汉制度
考校二证,非汉权明矣。
复云:「之所造,又短先朝之尺」。
臣既比之,权然相合
更云:「尺与千金堰不同」。
臣复量比,因见其异。
二三浮滥,难可据准。
又云:「共构虚端,妄为疑似,托以先朝,云非己制」。
臣案此欺诈乃在于匡不在
何以言之?
先被敕,专造钟律,管龠优劣,是其所裁,权斛尺度本非其事。
前门下索尺度,而牒报云:「依先朝所颁新尺,复应下,更不增损,为造钟律调正分寸而已」。
检匡造时,在牒后一岁尔日,匡未共争,已有此牒,岂为诈也?
计崇造寸,积十二,群情共知
造寸,唯止十黍,亦俱见先朝诏书
成寸,首尾历然,宁有辄欲自取之理?
肇任居端右百寮是望,言行动静,必副具瞻
若恃权阿党,诈托先诏,将指鹿化马,徙日移天即是魏之赵高何以宰物
肇若无此,匡既诬毁宰相讪谤明时
岂应谈议之间,便有指鹿之事;
可否之际,轻生刖足之言。
赵高矫惑,事属衰秦;
卞和抱璞时遇暴楚。
何宜以济济之朝,而有斯谤者哉!
阻惑朝听不敬至甚,请以肇、匡并禁尚书推穷其原,付廷尉定罪(《魏书·广平王洛侯附传》。第五子匡与尚书令高肇不平后因太常刘芳议争权量,遂与声色。御史中尉王显奏匡云云。诏曰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