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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子承袭 北齐 · 刁柔
 出处:全北齐文卷六
时议以为五等爵邑,承袭者无嫡子,立嫡孙,无嫡孙立嫡子弟,无嫡子弟立嫡孙弟,柔以为嫡孙,应立嫡曾孙不应立嫡子弟
议曰:
柔案《礼》立嫡以长,故谓长子嫡子
嫡子死,以嫡子之子嫡孙,死则曾、玄亦然
然则嫡子之名,本为传重,故《丧服》曰:「庶子不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与祢也」。
礼记公仪仲子之丧:「檀弓曰:『何居,我未之前闻,仲子舍其孙而立其弟,何也』。
子服伯子曰:『仲子亦犹行古人之道也。
昔者文王伯邑考而立武王发微子舍其孙盾而立弟衍,仲子亦犹行古之道也』」。
郑注曰:「伯子为亲者讳耳,立子非也。
文王之立武王,权也。
微子嫡子死,立其弟衍,殷礼也」。
子游问诸孔子孔子曰:『不,立孙』」。
注曰:「据周礼」。
然则商以嫡子死,立嫡子之母弟,周以嫡子死,立嫡之子嫡孙
故《春秋公羊》之义,嫡子有孙而死,质家亲亲先立弟,文家尊先立孙。
丧服》云:「为父后者出母无服」,《小记》云:「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
出母无服者,丧者不祭故也。
祖母三年者,大宗传重故也。
今议以嫡孙而立嫡子母弟嫡子母弟者则为父后矣。
嫡子母弟本非承嫡,以无嫡,故得为父后。
嫡孙之弟,理亦应得为父后。
则是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既得为祖服斩,而不得传重者,未之闻也。
若用商家亲亲之义,本不应嫡子而立嫡孙
若从周家尊尊之文,岂宜舍其孙而立其弟?
或文或质,愚用惑焉。
《小记》复云:「嫡妇不为后者则姑为之小功」。
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无子不受重者。
小功庶妇之服。
父母于子,舅姑于妇,将不传重于嫡。
及将所传重者非嫡,服之皆如众子庶妇也」。
言死无子者,谓绝世无子,非谓嫡子
如其有子,焉得无后
夫虽废疾无子,妇犹以嫡为名。
嫡名既在,而欲废其子者,其如何!
损益代相沿革,必谓宗嫡可得而变者,则为后服斩,亦宜有因而改(《北齐书·刁柔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