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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行新律开皇元年 南北朝末隋初 · 杨坚
 出处:全隋文卷一
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
夫绞以致毙,斩则殊刑,除恶之体,于斯已极。
枭首轘身,义无所取,不益惩肃之理,徒表安忍之怀。
鞭之为用,残剥肤体,彻骨侵肌,酷均脔切。
虽云远古之式,事乖仁者之刑,枭轘及鞭,并令去也。
砺带之书,不当徒罚,广轩冕之荫,旁及诸亲。
流役六年改为五载刑徒五岁,变从三祀
其馀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目甚多,备于简策。
宜班诸海内为时轨范,杂格严科,并宜除削。
先施法令,欲人无犯之心,国有常刑,诛而不怒之义。
措而不用庶或非远,万方百辟,知吾此怀(《隋书·刑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