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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收 南北朝末隋初 · 李德林
 出处:全隋文卷十八
摄之与相,其义一也。
周公摄政孔子曰「周公成王」;
魏武相汉,曹植曰「如虞翼唐」。
或云高祖身未居摄灼然非理
摄者专赏罚之名,古今事殊,不可以体为断。
陆机见舜肆类上帝班瑞群后,便云舜有天下,须格于文祖也,欲使晋之三主异于舜摄。
以为舜若尧死狱不归便是夏朝之益,何得不须格于文祖也?
若使王者之礼,便曰即真,则周公负扆诸侯霍光周公之事,皆真帝乎?
不然矣。
必知高祖与舜摄不殊不得士衡之谬。
以为元年者,当时实录,非追书也。
大齐之兴,实由武帝谦匿受命岂直史也?
比观论者闻追举受命之元,多有河汉,但言追数受命之岁,情或安之。
似所怖者元字耳,事类朝三,是许其一年不许元年也。
案《易》「黄裳元吉」,郑玄注云:「如舜天子周公摄政」。
是以试摄不殊
大传》虽无元字,一之与元,无异义矣。
春秋不言一年一月者,欲使人君体元以居正,盖史之婉词非一与元别也。
汉献帝死,刘备尊崇
陈寿蜀人,以魏为汉贼
宁肯蜀主未立,已云魏武受命乎?
士衡自尊本国,诚如高议,欲使三方鼎峙,同为霸名。
习氏《汉晋春秋》,意在是也
司马炎兼井,许其帝号
魏之君臣吴人以为戮贼,亦宁肯当涂之世,云晋有受命之徵?
史者,编年也,故鲁号《纪年》。
墨子又云,吾见《百国春秋》。
史又有无事而书年者,是重年验也。
若欲高祖事事谦冲,即须号令皆推魏氏
便是编魏年,纪魏事,此即魏末功臣之传,岂复皇朝帝纪者也。
陆机称纪立断,或以正始,或以嘉平
束皙议云,赤雀白鱼之事。
晋朝之议,是并论受命之元,非止代终之断也。
公议陆机不议元者,是所未喻,愿更思之。
陆机刊木著于《虞书》,龛黎见于商典,以蔽晋朝正始嘉平之议,斯又谬矣。
惟可二代相涉,两史并书,必不得以后创业之迹,断入前史
若然,则世宗高祖天保以前,惟入魏列传不作齐朝帝纪,可乎?
此既不可,彼复何证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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