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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李炤乐钧官敕 后唐 · 后唐明宗
 出处:全唐文卷一百十
同官相殴。据法当徒。
大理寺以所犯罪名合该恩敕。
备陈格律。而合议矜宽。
但李炤乐钧等。处令佐之资。
屠沽之行。既骂且斗。
自昼经宵。加以抗拒使符
留县印。全乖事体
大紊纪纲至于偶在敕前。
合从赦限。岂可遣兹凶辈。
亲我疲民免刑巳是优宏。
复职实非允当。其李炤乐钧。
勒停见任。馀依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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