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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 隋末唐初 · 孔颖达
 出处:全唐文卷一百四十六
夫易者象也。爻者效也。
圣人有以仰观俯察象天地而育偫品。
云行雨施。效四时以生万物
若用之以顺。则两仪序而百物和。
若行之以逆。则六位倾而五行乱。
王者动必则天地之道。不使一物失其性。
行必协阴阳之宜。不使一物受其害。
故能弥纶宇宙酬酢神明
宗社所以无穷风声所以不朽
非夫道极元妙。孰能与于此乎。
斯乃乾坤大造生灵之所益也。
若夫龙出于河。则八卦宣其象。
麟伤于泽。则十翼彰其用。
业资九圣时历三古
及秦亡金镜。未坠斯文
汉理珠囊。重兴儒雅
其传易者。西都则有丁孟京田。
东都则有荀刘马郑大体更相祖述
非有绝伦。惟魏世王辅嗣之注。
独冠古今所以江左诸儒。
并传其学。河北学者
罕能及之。其江南义疏十有馀家。
皆辞虚元。义多浮诞
原夫易理难穷。虽复元之又元。
至于垂范作则便是有而教有。
若论住内住外之空。就能就所之说。
斯乃义涉于释氏非为教于孔门
既背其本。又违于注。
至若复卦云。七日来复
并解云。七日当为七月
阳气五月建午而消。至十一月建子始复。
所历七辰。故云七月
今按辅嗣注云。阳气剥尽至来复时凡七日。
则是阳气剥尽之后。凡经七日始复。
阳气建午始消。至建戌之时。
阳气犹在何得七月来复
郑康成引易纬之说。建戌之月。
阳气既尽。建亥之月。
纯阴用事至建子之月。
阳气始生。隔此纯阴一卦
卦主六日七分。举其成数言之。
而云七日来复仲尼之纬分明
辅嗣之注若此康成之说。
遗迹可寻。辅嗣注之于前。
诸儒背之于后。考其义理
其可通乎。又蛊卦云。
先甲三日后甲三日
辅嗣注云。甲者创制之令。
又若汉世之时甲令乙令也。辅嗣又云。
令洽乃诛。故后之三日
又巽卦云。先庚三日
后庚三日辅嗣注云。
申命令谓之庚。辅嗣又云。
甲庚申命之谓也。诸儒同于郑氏之说。
以为甲者宣令之日。先之三日而用辛也。
欲取改新之义。后之三日而用丁也。
取其丁宁之义。王氏注意
本不如此。而又不顾其注。
妄作异端。今既奉敕删定
考察其事。必以仲尼为宗。
义理可诠。先以辅嗣为本。
去其华而取其实。欲使信而有徵
文简。其理约。
寡而制众。变而能通。
仍恐鄙才短见。意未周尽
谨与朝散大夫太学博士马嘉运太学助教臣赵乾叶等对共参议。详其可否
至十六年。又奉敕前修疏人及给事郎四门博士上骑都尉臣苏德融等对敕使赵宏智覆更详审
为之正义。凡十有四卷
庶望上裨圣道。下益将来
故叙其大略。附之卷首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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