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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王犯赃请免死议 盛唐 · 裴子馀
 出处:全唐文卷二百七十
议曰。
死者不可复生
刑者不可复续。
圣人但讯于偫臣。
仰采爰书
俯窥刑鼎
应议之科有八。
议亲之意特深。
犯死之条有二。
犯赃之刑非重。
广骨肉之礼。
则德盛而教尊。
锥刀之禁。
则化衰而情漠。
谨按国子司南之嗣。
重阜陵
胶东荣位
齐列无闻
乐善有坠。
昭害(疑)但以刑故宥过
议人不舍
武帝忍受于汉亲。
抵罪可矜
高祖约法于秦暴。
则知原情轻重
与事浅深
死者衔冤
不以亲而废法
生灵之无识。
不以法而陷人。
为因犯罪
专杀以盗之比。
正盗而为轻。
因杀而非重。
进虽伤于贪秽
退非负于幽冤
岂惟乾坤感气。
雨露所偏。
然而睦彼亲亲
须明恻隐
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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