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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人犯罪长官等奏 中唐 · 柳公绰
 出处:全唐文卷五百四十四
当使监院场官专知纳给并吏人等。
负犯合结罪者。
比依推问闻奏
只罪本犯所由
监临主守
都无科处
请从举名例律。
每有官吏犯赃
监临主守同罪
不能觉察者。
请准条科处。
所冀刑章具举
贪吏革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