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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祖实录 中唐 · 李翱
 出处:全唐文卷六百三十八
公讳楚金
咨议诏第二子
明经出身
初授卫州参军
又授贝州司法参军
夫人清河崔氏。
父球。
兖郓怀三州刺史
公伯惟慎
太原府寿阳县
旷达乐酒
不理家产
每日赍钱一千出游
饮酒者。
必尽所赍然后归。
饮酒徒。
善草隶书张旭其人也。
公事寿阳如父在。
每事必请于寿阳
寿阳曰。
汝年亦长矣。
若都不能自治立然
每事必扰我何为
公曰。
不请
不能为此也。
不满人心
其请如初
及在贝州
刺史严正晦禁官吏于其界市易所无。
公至官之日。
养生之具皆自卫州以来
又以二千万钱入。
曰。
吾食贝州水而巳。
正晦黜官
百姓不乐其政。
将俟其出也。
偫聚号呼
毙之以瓦石
扬言无所畏忌
录事参军不敢禁。
惧谓公曰。
若之何
公曰。
录事不能当。
请假归。
录事参军斯可矣。
乃如之。
公告正晦曰。
若以威强不便百姓
百姓使君行。
加害使君
使君更期出。
其为使君任其患。
于是集州县小吏百馀人
持兵
无兵者持朴。
长木道中
令曰。
使君出。
百姓有出观者。
杖杀大木下。
正晦出。
百姓莫敢动。
或曰
剌史出。
可作矣。
李司法何。
贝州震恐
后剌史至。
委政于公。
奸吏皆务以情告不敢隐。
贝州于是大理
寿阳夫人郑氏。
贤知于族。
尝谓寿阳曰。
某观叔贤于君。
某之质不敢叔母高下
君之家和。
子孙有兴者。
寿阳第二子为户部侍郎
户部兄弟五人
一人
其丧母也皆幼。
每日抱置膝上
或泣而伤。
诸侄之安于叔父也。
如未失母时。
有子三人
曰某。
祗承父业
不敢弗及
夫人清河崔氏。
能以柔顺接于亲族
来归也。
皆自以为已亲焉。
不及祖。
不得备闻景行
贝州事业
亲受之于先子
其馀皆闻之于户部叔父
伏以皇祖之为子弟时。
若不自任也。
涖官行事
刚勇不回如此
行事可以传于后世
子孙法。
盖闻先祖有善不知
不明也。
知而不传
不仁也。
欲传。
文章不足以称颂道德
光耀来世
是以顿首愿假辞于执事者。
亦惟不弃其愚而为之传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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