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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光寺灵佑塔铭 中唐 · 沈亚之
 出处:全唐文卷七百三十八
释家之法。
弟子嗣师由子
其事死送葬
礼如父母
由是籍书赞记之。
常名而不姓。
今通氏言释者。
必祖自佛派。
分诸系于七祖
各承其师之传。
以为重望
律师光范者。
始为童子时
事师曰灵佑
满岁
与其曹为状喻之语。
律师侍侧
辄达其至。
既学五年
通经纪。
年及冠。
遂去发被褐
言语应引。
则老缁不能对矣。
大历中诏度。
始成僧仪。
初居吴之嘉兴空王寺
其后缁衣男女相与诵其能。
于是俱使授学。
更居灵光寺
与其讲赞微言百流会归之说。
自吴南北郡邑
缁衣咸果受。
人人自得
若濡露然。
又著会释章句十五卷
贞元十六年十月某日
灭于其寺之居。
僧年四十五。
寿年七十四。
遗言令其子弟曰。
当殡我寺之居西园中。
其后四年。
门弟子相与成塔其所
元和中
余游
弟子明辨来求铭焉。
律师字楷
其家本吴人
乡里昆山县
曾祖师利。
开府仪同三司
食邑三百户
元亮
于潜
君卿
彭泽丞。
河东裴氏。
其子与明辨之列凡六人
童子受学
是哀氏之仪由子也。
作铭。
其词曰。
唯寂之门。
呜呼已矣
匪媾匪育。
孰后尔已。
能传其心。
即继乃嗣。
以图我铭。
以纪万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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