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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志北魏 ? — 524
上言狱成不许家人陈诉 北魏 · 元志
 出处:全后魏文卷十五
检除名之例,依律文,狱成谓处罪案成者,寺谓犯罪径弹后,使覆检鞠证定刑,罪状彰露,案署分炳,狱理是成。
若使案虽成,虽已申省,事下廷尉,或寺以情状未尽,或邀驾挝鼓,或门下立疑,更付别使者,可从末成之条。
其家人陈诉,信其专辞,而阻成断,便是曲遂于私,有乖公体。
何者?
五诈既穷,六备已立,侥幸之辈,更起异端,进求延罪于漏刻,退希不测之恩宥,辨以惑正,曲以乱直,长民奸于下,隳国法于上,窃所未安(《魏书·刑罚志》。延昌三年六月,兼廷尉卿元志、监王靖等上言。案:《元志传》肃宗初兼廷尉卿,《刑罚》作延昌,当有一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