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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珍北魏
上言乙龙虎居丧并数闰月求仕 北魏 · 元珍
 出处:全后魏文卷十五
案《违制律》,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五岁刑。
龙虎未尽二十七月而请宿卫,刑五岁(《魏书·礼志》四。延昌二年偏将军乙龙虎丧父,给假二十七月,而龙虎并数闰月,诣府求上。领军元珍上言。又见《通典》一百。)
又上言 北魏 · 元珍
 出处:全后魏文卷十五
案《士虞礼》,三年之丧,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示覃。
郑玄云「中犹间也」,「自丧至此,凡二十七月」。
又《礼》言:「祥之日,鼓素琴。
郑云:「鼓琴者,存乐也」。
孔子祥后五日,弹琴而不成,十日而成笙歌。
郑注与《郑志》及逾月可以歌,皆身自逾月可为。
此谓存乐也,非所谓乐。
乐者,使工为之。
晋博士许猛《解三验》曰:「案《黍离》、《麦秀》之歌,《小雅》曰『君子作歌,惟以告哀』,《魏诗》曰『心之忧矣,我歌且谣』。
若斯之类,岂可谓之金石之乐哉?
是以徒歌谓之谣,徒吹谓之和。
《记》曰:『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毛谓之乐』。
若夫礼乐之施于金石,越于声音者,此乃所谓乐也。
至于素琴以示终、笙歌以省哀者,则非乐矣。
《间传》云:「大祥除衰,杖而素缟麻衣,大祥之服也」。
《杂记》注云:「玄衣黄裳,则是示覃祭,黄者未大吉也」。
檀弓》云:「祥而缟,是月示覃,徙月乐」。
《郑志》:赵商问,郑玄答云:祥谓大祥,二十五月。
是月示覃,谓二十七月,非谓上祥之月也。
徙月而乐,许猛《释六徵》曰:乐者,自谓八音克诸之乐也。
谓在二十八月,工奏金石之乐耳。
而驳云:「大祥之后,丧事终矣」。
脱如此驳,示覃复焉施?
又驳云:「示覃中鼓琴,复有罪乎」?
然示覃则黄裳,未大吉也,鼓琴存乐,在礼所许。
若使工奏八音,融然成韵,既未徙月,不罪伊何!
又驳云:「示覃中既得从御职事,求上何为不可」?
检龙虎居丧二十六月,始是素缟麻衣,大祥之中,何谓示覃乎?
三年没闰,理无可疑。
麻衣在体,冒仕求荣,实为大尤,罪其焉舍!
又省依王、杜,示覃祥同月,全乖郑义。
丧凶尚远,而欲速除,何忽忽者哉?
下府愚量,郑为得之。
何者?
《礼记》云:「吉事尚近日,凶事尚远日」。
又《论语》云:「丧与其易宁戚」。
而服限三年,痛尽终身。
中月之解,虽容二义,尚远宁戚
又检王、杜之义,起于魏末晋初。
及越骑校尉程猗赞成王肃,驳郑示覃二十七月之失,为六徵三验,上言于晋武帝曰:「夫礼,国之大典,兆民所日用,岂可二哉?
今服示覃者,各各不同,非圣世一统之谓。
郑玄说二十七月示覃,甚乖大义,臣每难失,六有徵,三有验,初未能破臣难而通玄说者」。
如猗之意,谓郑义废矣。
太康中许猛上言扶郑,《释六徵》,《解三验》,以郑示覃二十七月为得,王肃为失。
博士宋昌等议扶郑为衷,晋武从之。
王、杜之义,于是败矣。
王、杜之义见败者,晋武知其不可行故也。
而上省同赞王,欲亏郑之成轨,窃所未宁,更无异义,还从前处(《魏书·礼志》四。崔鸿驳,珍又上言云云。又略见《通典》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