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六事疏 其一 初唐 · 李元懿
出处:全唐文卷八百五十六
臣为北海令时。夏秋苗上每亩麻农具等钱。省司元定钱十六。及刘铢到任。每亩上加四十五。每顷配柴五围炭三秤。省条之外。严刑立使限徵。臣窃闻诸道。亦有如刘铢配处。望令禁止。
其二
出处:全唐文卷八百五十六
臣在任时。奉刘铢文字。放丝三万两。配织绢五千匹。管内七县。大抵如是。及徵收在赋税之前。督责抑凌。借役户民。多造店宅碾硙典库。请朝廷指挥。许人论告。差军人百姓五工已上。出放物至匹斤。以坐赃论。自然止绝斯弊。
其三
出处:全唐文卷八百五十六
臣在任时。见刘铢擅弃国章。便行决配。凡罪人。或刺面填都。或决配沙门岛。大凡配流加役。是朝廷格律。今后更请以不道论。
其四
出处:全唐文卷八百五十六
臣见诸处商税。有越常规。乃至草木虫鱼。无不取税。更有岁定税率。即令儿侄傔从主张。便行枷棒。作事非法。有紊国章。今后请三司差人主持。止绝斯弊。
其五
出处:全唐文卷八百五十六
臣伏见晋朝曾配百姓食盐钱。每顷配盐二十斤。纳钱五十五。数足然后许百姓私买煎造。自后盐铁使指以赡军为名。禁断盐法。苗亩所配。不放纳钱。税物重徵。生灵不易。今逢理代。宜有改更。使人口淡食者多。其主粜职员。又入沙石硝卤大半。今后如国家立法粜盐。乞放却苗上率配。稍抚蒸民。以安国本。
其六
出处:全唐文卷八百五十六
臣见曲法一条。最未中理。多与州县民岁定课利。至于酤酢卖糟。为弊尤甚。臣请州府榷酒户。乡村不禁。许令私造。依明宗朝所行税户。每亩纳曲钱三。则酒酢之流。民得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