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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官不可取受判 南宋 · 吴势卿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一、《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
县尉若谓蝇矢之玷既磨,蛇杯之疑可释,此拟未敢闻命,原案特归过于下耳。
本司所以不欲尽行者,为见县尉笔端才气尽有馀,一眚难以累其终身,今从所乞,牒报还印纸。
狱货非宝,惟府辜功,今为狱官,切望深以为戒。
前辈谓掷金者不如不顾者之为优,当时县尉留会于几格间,续方推出,便使不曾取受,此亦何啻瓜田李下,前程万里,敢以巡规,请本州备示。
不许县官寨官擅自押人下寨判 南宋 · 吴势卿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一、《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
都寨非公家之寨,乃豪家之土牢;
玉山县非公家之县,乃豪家之杖直。
自今以始,所望县官稍自植立,仍冀豪家痛自收歛,未欲遽作施行。
所有韩逄泰、韩顺孙,知县勘杖而不行引断,想必心知其非。
况不引断而分押下尉寨,又是心有所徇。
殊不思法有明禁,赦有明条,除监司、州郡外,诸县不得擅自押人下寨,违者从提刑司案劾。
县官、寨官不顾法理,而宁畏豪家,是自求案劾也。
今后如再违犯,断不但已。
韩逄泰存亡既未可知,责在本县,限十日根索,解赴本司审问因依。
如过限不到,追管事人,次及寨官。
韩顺孙若果于牛无分,而辄分牛钱,贫馁若此,岂复有钱可监,放自便。
榜县及寨,仍帖取知委申。
禁约吏卒毒虐平人判 南宋 · 吴势卿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一、《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
法官所定,牒州照断。
近阅诸郡狱案,有因追證取乞不满而杀人者,有因押下争讨支俵而杀人者,有讨断杖兜驼钱而杀人者,又有因追捕妄捉平人吊打致死者。
呜呼!
斯民何辜,而罹此吏卒之毒。
且寻常被追到官人,往往只是干證牵连,及系被诉究对本自有理人,非必皆有所犯。
纵使有犯,亦或出于诖误。
纵非诖误,亦止有本罪。
见吏卒如见牛阿旁,或掴或踢,或叱或唾,神魂已飞,继以百端苦楚,多方乞觅,如所谓到头、押下、直拦、监保,出门入户兜驼、行杖,无所不有,最是门留锁押及私监冻饿,动有性命之忧。
为官人者何尝觉察,直待因此杀人。
民之受害,偶未至死,而不能伸诉者何限,况又饿杀、冻杀及困苦疾疫而杀,官司又以无痕伤,而俾得漏网,苟有仁心者,宁不为之痛心疾首。
合遍牒诸州县,各各禁约关防,痛革此弊,如或不悛,定将官吏一并从坐,毋但谓罪及走卒,而他不复问。
各限一月,具已榜示、已禁约条件申。
并榜司前,如有被苦者,许径赴厅前高声自陈。
汰去贪庸之官判 南宋 · 吴势卿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一、《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二
害民莫如吏,官之贪者不敢问吏,且相与为市,官之庸者不能制吏,皆受成其手。
于是吏奸纵横,百姓无所措手足。
当职入信州境,若贪若庸,具有所闻,贪者更行审访外,今且以庸者言之。
元僚任一邑之长,不能婉尽而判,终日昏醉,万事不理,至递当职书,语误不可读。
以此书拟,何取其能赞贤明太守之政!
邑长百里之系命,而上饶庸冗特甚,惟吏言是用,其扰民之事不止一端,至于狱事泛滥追扰为尤甚。
官庸则吏贪得行,则庸亦所以为贪也。
此等皆当澄汰。
牒州且将二人对移,丞、簿、尉,择其能婉尽、能字民者与之对移,庶几郡纲纪、邑政得以振举,只今行牒。
顶冒可见者三判 南宋 · 吴势卿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一、《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二
余执中事,乃前政所断。
兹因浙西宪司索案,试将原案阅看,则余执中之罪,未论他事,只是顶冒一节,黥配有馀。
今索上狱库所收余执中二诰、一绫纸,其初补进义校尉绫纸,乃淳祐七年空月给,其以进义转承信诰,乃淳祐六年给。
天下岂有转官岁月在前,初补岁月在后之理,其顶冒可见一也。
又以承信转保义诰,亦是淳祐七年给,乃与初补进义绫纸同一年,参错颠倒,其顶冒可见二也。
又绫纸小字内「余执中年五十岁饶州」凡九字,大字内「余执中」凡三字,皆是揩洗改填,印章淡落,绫色纰动,其顶冒可见三也。
今详西宪备到本人状内不明言乞改正,此顶冒官职而从言改正,又不知顶冒被配人尚可改正作士人否也?
事不在本司,但西宪未知因依,有索人案之牒,案合即时发去,人岂可轻易泛追。
若欲追词人余执中,则彼方避本司如仇,必自已在司伺候矣。
告仍寄狱库,候仍录原案存照。
牒报浙西提刑司
县吏妄供知县取绢判 南宋 · 吴势卿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一、《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二
行部以洗冤为急。
民冤尚欲申,何况士大夫之冤。
贵溪知县黄辂,昨因赴上大急,毛提刑责其冒衔,正欲加罪,适值吏郑勋等妄供本县绢事,谓黄知县取八十六疋,折为陈设,遂致信凭申劾。
既而黄知县辨明,毛提刑再有一判之失绢,黄知县检举发擿郑勋所供,与方泾不同。
盖至是则毛提刑已知其风闻之误矣。
黄知县先贤的嗣,具有家法,安得此事。
当职久闻其枉,及到信州州院疏决,郑勋适以他事收禁在狱,引上取闻,就令狱官责供。
如所供则黄知县未尝将去,安得以窃绢诬之?
郑勋等初焉所供,乃是盗憎主人,怒黄知县之发觉耳。
郑勋别犯重罪断治外,黄知县之冤当与昭雪。
申尚书省,乞与放行注授,庶几是非明白,士夫知所劝。
乘人之急夺其屋业判 南宋 · 吴势卿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一、《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
张光瑞图谋洪百四屋业,情节极分明,却因送鄱阳狱,反致情节含糊。
今详地头体究及诣狱引问,见得张光瑞屋与洪百四连至,平日欲吞并而不可得,为见洪百四病且死,又无以为身后送终之资,遂乘其急,下手图谋。
若欲自出名,必须洪百四边人写契,度其子未必肯写,外人知其不出于洪百四父子之情愿,亦必未肯为代写,遂自令其子张曾七写成见契。
子既写契,难以自出己名,又借女婿詹通十乙名作契头,其谋可谓深且巧矣!
当时盖已欺见洪千二、洪千五无能为役,又且心欲得钱,殡殓其父,必是俯首听从。
又且借洪百四之兄洪百三以长凌之,意谓必无不可,却不拟洪百四出继子周千二者归家,不肯。
张光瑞已视此为囊中物,冒急至将周千二赶打,周千二既退听,则可以遂其所图矣。
殊不思人不心服,必有后患,未几,周千二果与洪千二经官,以惊死乃父陈词,且以所凑还未尽钱后把为求和之物。
周千二等诬告固有罪,亦张光瑞有以招之。
此事合两下断治,若诬告死事,若抑勒谋图,皆不可恕。
当时入状,系周千二、洪千二,其洪千二因讼而病死,继而周千二亦死,天已罚之,无身可断。
其他张光瑞所执主使,妄词也,不必问。
张光瑞子写契,婿出名,乘人将死,夺人屋业,子、婿均合断罪,然皆张光瑞使之,罪在一身。
兼因此事,展转死者二人,张光瑞岂可漏网,从轻杖一百,并馀人放,其钱免监,其业本合给还业主,以其诬告,不及坐罪,业拘入官,以示薄惩。
检校嫠幼财产判 南宋 · 吴势卿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一、《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
方天禄死而无子,妻方十八而孀居,未必能守志,但未去一日,则可以一日承夫之分,朝嫁则暮义绝矣。
妻虽得以承夫分,然非王思诚所得干预。
子固当立,夫亡从妻,方天福之子既是单丁,亦不应立,若以方天福之子为子,则天禄之业并归天福位下,与绝支均矣。
先责王思诚不得干预状,违从不应,为杖断。
仍将天福押下县,唤上族长,从公将但干户下物业均分为二,其合归天禄位下者,官为置籍,仍择本宗昭穆相当者立为天禄后。
妻在者,本不待检校,但事有经权,十八孀妇,既无固志,加以王思诚从旁垂涎,不检校不可。
请本县详判区处讫,申。
母子兄弟之讼当平心处断判 南宋 · 吴势卿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一、《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
听讼之法,公则平,私则偏。
所谓私者,非必惟货惟来也,止缘忿嫉多而哀矜少,则此心私矣,所以不能作平等观。
韩应之、韩闳,均许氏之子也。
韩应之妻子之情深,则子母之爱衰。
若韩闳则所谓阿奴常在目前者也。
母爱小子,恨不裒长益少,韩应之乃不能胜,乃挟阿奴自刎之事以操持之,欲胜弟,是欲胜母也。
之自有罪,然挟母诉兄,谁实先之?
为政者但见诬论可恶,锻鍊使服,而不知此三人者,母子也,兄弟也,天伦也,奈何而不平心邪?
当是之时,兄为官司所囚禁,虽欲哀告其母,拊循其弟,而其辞不得以自致,母与弟又自有哗徒主持,虽欲少贷其子,少全其兄,而其事不得以自由。
外證愈急,而狱辞愈刻以深,于是不孝诬告之罪,上闻于省部矣。
若使信凭断下,之死则死矣,许氏杀子,韩闳杀兄,以刃与讼,有以异乎?
许氏何以为怀,韩闳又何以自全于天地间。
幸而疏驳,当职遂得以选择好同官,俾之引上三人,作一处审问,然后母子得以相告语,兄弟得以相勉谕,而哗徒不得以间隔于其间,融融怡怡,翻然如初,为政者先风化,刑杀云乎哉!
财产乃其交争祸根,今已对定。
若论韩应之、韩闳之罪,则之难竟坐以不孝之罪,然亦有不友之罪,若韩闳则亦难免不悌之罪矣,然皆非本心也。
最是前申谓之不合谓其母不是我娘,欲坐以极典,但未审小弁之怨,孟子反以为亲亲,此一段公案又合如阿断。
今以之、闳各能悔过,均可置之不问。
之以阿奴自刎资给诬告一节,终难全恕。
既全其天伦,合去其人伪,申省取自指挥,所有二据先照给。
宗室作过押送外司拘管爪牙并从编配判 南宋 · 吴势卿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一、《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一
刑故无小,三细不宥,以细罪小罪,犯至于三,事出于故,犹且不宥,何况罪大恶极。
有如赵若陋,若不痛惩,则哗徒无所忌,奸民无所惧,而善良不得以安其居矣。
赵若陋者,专置哗局,把持饶州一州公事,与胥吏为党伍,以恶少为爪牙,以至开匮坊,霸娼妓,骗胁欺诈,无所不有。
然亦官司有以纵之,今不暇尽述其过恶。
谓如鲁海,被陋妆造胁诈,以致死于非命,当时吏人为地,只决竹篦三十,此一次漏网也。
前政郡守知其奸恶,因教艾氏挂幡述冤事,方行追究,陋奉身鼠窜,竟追不到,此二次漏网也。
去秋士子群集秋试,陋辄将夏斗南凶打,士子不甘,欲求直于有司,一时士子虽婉转争竞,然事有所因,官司乃痛治士子,而不问陋,是又数数为恶,不止漏网而已。
昨者之窜,犹有惧心,既而来归,已怀玩意。
当职到司之初,得于咨访,谓此州不去此恶,则善良有不得其死者,非特不得安其居而已。
然区区之意以人治,人改而止。
遂因监赃钱判云:馀人赃钱并放,陋赃不监,更监何人。
所以露意者,正望其改过。
辄敢于除夜因赌局打人,略无忌惮,则是非惟不畏州郡,视监司如无矣。
法不行于近,何以及远,耳目所及,犹置不问,则一道之哗徒奸民相视而动,岂不重为一道害,不容不与严行。
陋罪如山积,郡狱刻木,皆其党与,所勘百不及一,然合州士民之所愿痛治者,事既从众,允合人心。
申省及宗司,将陋押送外宗拘管,并移其家。
所有陈念三、陈万三并系其爪牙,亦自有司置匮坊本罪。
内陈念三系已配逃回,又占据娼妓一家二人,牒州将陈念三决脊杖十三,填刺押回原配所。
其王四姐并妹,并付官牙,改嫁从良。
陈万三追上杖一百,送邻州编管。
馀人候再有犯到官,追上断刺。
士人以诡嘱受财判 南宋 · 吴势卿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一、《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一
余子能乃停泊公事姓胡人之甥,平日专以计置行赇为生,今次乃以诡嘱受财,当以盗论,岂得谓之士子。
此而不惩,则哗徒得志,讼庭何由而清。
余子能合决脊,刺方环。
但古人于恶习已成之后,谓其未易洗涤,遽用重刑,近于不教之虐,所以姑惟教之。
余子能决竹篦二十,以代大杖,仍编管五百里。
王德元却不曾勘招假称佥厅馆客一节,但以其计置县吏,随人奔徙,此亦狗彘之不若。
姑亦从轻,决竹篦二十,押下州学听读,请本学轮差人监在自讼斋,不得放令东西。
满岁呈,仍监赃。
争住持判 南宋 · 吴势卿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一、《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一
僧家以无争为三昧,以知事而越经本司,诉住持僧,此自不当与之施行,又何必押下县,禁狱追对。
南康军径自区处,申。
但州郡差住持,若或出于私,则人必不服,此是根源。
知郡贤明,所差必公,当无此虑。
非嗣教天师虽尊属亦不当搀越出给符箓判 南宋 · 吴势卿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一、《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一
正教门以嗣教为定,若其他族属虽尊,亦不当搀越,出给符箓。
张希说昨因伪印,信州已追逮系狱,续系毛提刑以不当淹禁行下。
今契勘张希说乃天师之叔,官司固不欲因侄断叔,但印匠张嗣敬之徒,亦岂可漏网。
其张希说所论天师别事,乃在符箓所争之后,不过以此抵论,官司亦难信凭,遽将天师三仆追扰。
牒州更唤上希说责状,再犯不恕,仍将印匠断治,如伪板尚存,索上毁劈,并住追袁万八筹。
及与备坐省劄指挥,给榜严行戒戢,限十日定申,以凭回申。
恣乡胥之奸判 南宋 · 吴势卿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一、《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一
牒州契勘嘉熙间拆变因依申,周森罪如牛毛,阖县所疾视,州县往往以此县户眼弊倖,皆在周森胸中,若行配去,恐向后欲整顿版籍,更无知首末乡胥。
其实不然,只怕无知县,岂怕无好乡司。
若占护周森不已,则怨丛于知县之身,县道愈见多事。
螫手断腕,何有于周森。
不必动勘,径将本人决脊杖十五,只刺配饶州,庶免走逸。
牒报主管司及帖县。
州吏故违安边所录匣判 南宋 · 吴势卿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一、《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一
朝廷以九郡分隶江东,独宁国虽隶部内,而几于化外。
汤友、王琮故违安边所录匣,是慢朝廷之令也。
使所行下本司追解,非惟不伏解来,抑且不行回报。
本司行移交驰于道,而二吏安坐于家,是无监司也。
若不将二吏重断,则自后本司凡有催督刑狱事,及承准省部事,不复可以行于宁国矣。
拟官欲只将二吏解使所,却恐使所不知因依,或杖或放,是又中其奸计,不若径断备申,汤友、王琮各决臀杖二十,刺面配一千里,且申司所照会。
佥判厅吏既挟他司干宗以相凌,若只追吏,何以示惩。
牒府,将佥判对移外县丞,以示薄惩,非特为此事设也,为纪纲体统设也。
请权府速与施行,申,吏免追。
推吏不照例禳祓判 南宋 · 吴势卿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一、《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一
本路狱事之多,莫如饶、信,居常系狱者动辄百十人,未见有狱空之时。
此不可专归罪于民俗之顽犷,皆缘官司不以狱事为意,每遇重辟名件,一切受成吏手,一味根连株逮,以致岁月奄延,狱户充斥。
气候不齐之时,春秋之交,多是疾疫相染,无辜瘐死,当职心甚痛之。
到任初,首先出榜禁戢,又且夙夜不敢怠,每狱事大情已定者,简径断决。
幸而饶州两狱岁首狱空,亦欲两狱举行禳祓,感召和气。
不期推吏等人,非其所乐闻,只愿狱户充斥,可以骗乞,反怒当职不合疏决,使狴犴一清,更不照例禳祓。
诛心而论,岂可苟免。
俗语云:「打杀乡胥手,胜斋一千僧」。
推司枉法受财,出入生死,其为害何止如乡胥而已,配两推吏,胜似斋一万僧,何必缁黄设醮设斛,方可请福。
汪仁、刘友系两狱头名推吏,各刺配本州牢城,长枷榜示各狱前,使往来观看,举手加额,道一声称快,自足以感召和气。
十七日却押上,仍帖问两狱官。
去把握县权之吏判 南宋 · 吴势卿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一、《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一
玉山非易为之邑,且当往岁盗贼,比年水旱之后,勤而抚之,犹恐不及。
知县尽有材具,可了此邑。
入境首扣其为政,以不信吏,不扰民为对,当职深以为善。
既而扣以催科委折,则云未免以类姓为祖。
当职又以为疑,再问则云,仍许自陈改正,当职益信知县之高明也。
但吏奸不去,切恐有改正之名,无改正之实,以至其他扰民之事,知县非不有意检束,然不若去之为愈。
知县既去周佾而存周仁,何也?
周仁把握县权久矣,奸吏之魁也,罪恶贯盈,词诉山积。
但当职不欲明言某人论周仁某事,盖所在奸吏与哗徒,均为公私之害,今若曰,因某人入词,黥断县吏,则其人必将号于众曰,我已论配典吏矣。
必是因此把持县吏,尤未为便。
周仁之平日受赃曲法,占妓置田,妄作扰民等事,当职已知之熟矣,从轻决脊杖十五,刺配徽州
去此吏,则知县得以自为政,庶几不负士民连日列状之所举。
所有周森系已配吏,亦为民害,但税赋弊源皆在乡胥之胸中,即与押往原配所,恐知县再欲推究弊源,以纾民力,而无可根究之人,且留付知县,自行根究。
如再惹词,朝受状,暮加配,决不轻纵。
断讫,仍榜县市。
豪民越经台部控扼监司判 南宋 · 吴势卿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二
饶州等州,官弱民强。
所谓强者,非谓一切齐民,盖谓一等豪民也。
凡是豪民,作奸犯科,州县不敢谁何者,监司才要究见分晓,自度不得志,即越经台部,埋头陈词,脱送他司。
则其声价非特可与州郡相胜负,抑可与监司相胜负矣。
可以脱罪,可以行奸,又非特视监司如无,抑亦视台部为可玩侮矣。
甚至有已招伏,已议断,被其用此计而竟至漏网者。
此其有关于朝廷上下之纪纲,未可以细故视之。
监司轻则朝廷轻,盖有关于世道也。
有如留又一之事,详狱司所勘,及节次所拟,并前政所行,其为伪契,其为主使,一一分明,杖罪编管,实当其罪。
纵使所断未当,可分明具因依,乞从台部行下本司审断,而乃脱送仓司
仓司移牒,尤见留又一财力足以役使吏人。
仓司佥厅明知省部送下事件,符到呈行,因何于符未到之前,只凭留又一之词,便索本司案,如恐不及。
又迫本州吏抱案,曾不移时。
及他送下事,未闻如此之急者。
留又一之计,欲急索去案,则本司不得以再催照断,而坐受其控扼耳。
若使本司可以泯默发案,不行申控,则监司可废,国法不行,奸民得志,手足倒植。
事关利害,欲望省部以纲纪为念,索回仓司人案,发过本司,容当职自与之平心审见是非,庶几体统顺而司存可以自立。
当职初无忿嫉之心,特为纪纲设,案并详悉备申,仍牒报本州。
诈官作威追人于死判 南宋 · 吴势卿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二
张景荣承领总所籴本,置子场招籴。
此乃富民及揽户之职,总所初未尝容其诈官作威也。
荣乃敢以揽户而行官称,辄行书判,以筒锁讯决而加于乡人,其被害者非一。
而宁细乙者,领钱入米,所欠不多,张景荣平时本与之同闾巷,相尔汝,而年齿又在其下。
一旦乘此加无状于宁细乙,以示无恐,其迫已甚矣。
发觉之后,又敢把持计置使覈检官李巡检,曲加藏匿于初检官未检时,意欲无人临尸,使检或不成,可以白脱罪罟。
施于乡人者既如此,施于官府者又如此。
若非本司行不严峻,又有毕监税者循公尽职,讨见分晓,则宁细乙之冤,终不得伸,而张景荣兄弟,愈见得志,虎视狼贪,一镇之民,终无宁居之日矣。
牒府将张景荣决脊杖十五,刺面,配邻州
景贤虽同冒官,但宁细乙缢于景荣楼下,则其心专怨景荣,而不及景贤
帖县索上冒官白帖解来,特免断。
馀人皆为景荣所使,并免研穷。
毕监税送书长司,具呈荐举。
李巡检放回任,别听施行。
治豪横惩吏奸自是两事判 南宋 · 吴势卿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二
天下未闻有因诉吏而坐罪者,明知其带虚不坐,明知其健讼亦不坐,盖诉吏犹诉贼失物,终无反坐也。
然有名为诉吏而实非诉吏者,却不可不察其故。
监司为耳目之官,于其名,不于其实,何以折奸慝,何以行实政?
今骆一飞虽因讼吏到官,而其情乃大谬不然。
骆一飞父子凶德参会,罪恶贯盈。
一飞以强取民财,诳惑民听,杖罪编管。
其长子又以鼓倡妖教,欺骗良民,杖罪编管。
其次子又加甚焉,甚至自将百姓行杖刺环,亦遭决脊刺配。
此三项,凡经累政提刑、累政太守节次断治。
每一番惩断,必一番分外猖獗,天下未有稔恶至于此极也。
一飞系已编管、已移家人,曾未一年,潜身京城,改头换面,变名易姓,两月之内,经户部者四,经刑部者四,其玩视省部,已自可罪。
然其名则诉吏也,所诉之吏,只是向来行案之人。
其心盖谓曾经催折,少损声光,今虽逃回,难复恣横,唯有诉吏一节,可以必官司之施行,可以改乡曲之视听,可以取威定霸,可以当黥而王。
且使闻者私相告语曰,骆一飞真可畏哉!
台郡虽能断治,骆一飞又能论配吏人,官终弱,民终强。
今后一飞有事到官,决不敢行案,决不敢承勘,毋自贻悔。
彼其蛇入竹筒,曲性终在,虎兕出柙,咆哮愈甚。
官不敢复问,吏不敢正视,善良其鱼肉矣!
嘉禾者去稂莠,当职于骆一飞,不加忿嫉,但欲去之而已。
只照前次所受编管罪名,今既再出,合与再断。
法官所定,系徒一年,且决臀杖二十,折徒杖十,仍编管池州
就移其家,牒诸池州,严与拘监,毋得放还,为本乡害。
但所诉吏,稍得实者,亦当与之行,庶几治豪横自是治豪横,惩吏奸自是惩吏奸,不失于偏。
曹杰徒一年,编管五十里。
徐超杖一百,并免监赃。
一飞系杖已、已编管人,姑与尽情,更委本州通判录问,仍申省部御史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