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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清北宋
刑部断案违法奏元丰元年闰正月 北宋 · 周清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三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七
新法,凡杀人虽已死,其为从者被执,虽经拷掠,若能先引服,皆从按问,欲举律减一等。
今盗魁即令其徒云:「有救者先杀之」。
则魁当为首。
其徒用魁言杀救者,则为从,又至狱先引服,当减等。
相州杀之,刑部不駮,皆为失入死罪。
论妻杀夫罪奏元丰三年正月 北宋 · 周清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三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续通典》卷一○九
准律,谋杀夫者皆斩。
又条,妻殴夫死者斩。
又十恶条四曰,恶逆谓杀夫。
议曰,自伯叔以下即据杀讫。
若谋而未杀,自当不睦之条。
八曰,不睦谓谋杀缌麻以下亲。
准敕,其十恶中,恶逆以上四等罪。
请准律用刑。
其馀应合处绞斩刑,并决重杖,一顿处死。
审刑院刑部自来奏断:妻为从谋杀夫,已杀,案问自首,变从故杀法者,引举轻明重法,断入恶逆斩刑。
详律议,妻谋杀夫,已杀,合入恶逆,以案问自首,变从故杀法,合用妻殴夫死法定罪。
缘妻殴夫死者斩,不言皆斩,乃系相因为首从,合依首从法减死,止科流刑。
盖为发心谋杀夫,便得皆斩,所以举谋杀未伤是轻,明故斗已杀是重。
理同谋而未杀之法。
伏缘十恶条,谋与故斗杀夫,方入恶逆者。
若谋而未杀,止当不睦。
既用举轻明重,合从谋而未杀法,止入不睦条。
非是恶逆以上四等罪,依敕当决重杖处死。
恐不可复得杀夫全罪,却入恶逆斩刑。
乞加详议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