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宜兴县于田产上均纳税钱奏(隆兴二年四月) 南宋 · 姜诏
出处:全宋文卷四九五九
本县无税产人户,每丁纳丁身盐钱二百文足。第四、第五等人户有墓地者,谓之墓户,经界之时,均纽正税外,又令带纳丁盐绢作折帛钱输纳。本州管下晋陵、武进、无锡三县,皆于众户田产上均纳,独是本县纽在下户带丁收纳,致人户不得已将父祖坟墓遗弃逃亡,或典卖与人在上耕种,使枯骨暴露,情寔可悯。欲乞依三县一例均纳。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二之一五(第六册第五○一五页)。又见同书食货六六之八(第七册第六二一一页),食货七○之五五(第七册第六三九八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