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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玘北宋
乞再申审刑院不得妄有驳难奏咸平二年正月 北宋 · 尹玘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二、《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五之二九(第三册第二七一二页)
至道三年二月李瑗起请,敕大理寺断案,审刑院详覆,各有程限。
大理寺断到公案,审刑院如必然用法未当,出入刑名,须合改正者,即指出不当事节,分明劄问,不得妄有驳难。
近见审刑院劄问大理寺,多不指出不当事件,只以疑词覆问,致案牍稽迟。
欲乞再申明诏,审刑院凡劄问刑名事节,一依前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