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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宏南宋
论戢盗之赏奏嘉定五年三月 南宋 · 徐宏
 出处:全宋文卷六五二一、《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八四(第四册第三四九七页)
窃惟选人作尉获赏者,一朝及格,即遂通班,所以重人命而戢盗贼也。
今格当作尉者,希觊醲赏,多拟窠阙于滨海州县。
故其到官之初,不务弭盗,而愿多盗,锻炼旁及于无辜,牵连凑足于人数。
有本非凶恶彊盗,而用财买嘱,故入其罪者;
有以任内所获之盗,积一名两名而凑成全火者;
亦有蹒跚跛曳,而称马前三步,躬亲斗敌者。
妄冒成赏,请托保明,初无履历之素,而遂有改秩之荣。
乞行下诸路提刑司,自今凡作尉获赏者,仰于任满日勘会在任获赏之后,有无透漏群火盗贼,申闻省部
如有透漏,即前赏不许行用。
其有本非彊盗,不系全火,蹒跚跛曳,滥希赏格者,仰严行觉察,许人陈告得实,却从省部改正,以为纵盗弛职、侥倖冒滥之戒。
乞从役之年免输钱奏嘉定五年五月 南宋 · 徐宏
 出处:全宋文卷六五二一、《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六之三○(第七册第六二二二页)
本朝自祖宗以来,计民产高下,而俾执役于公,未尝于田赋之外而有免役之输。
王安石以免役代差役,取财于民,雇役于官,民安田里,无奔走徒役之劳,虽使计产输钱,民尤不憾也。
今以民赀之高者俾充里正,彼多产之家,其输钱于官者亦多。
既已征其财矣,而又俾执二年之役,是复重劳其力也。
乞参酌祖宗常平、免役之本意,行下州县,姑于役人从役之年蠲其免役之输,役满,输钱仍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