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徐瑄南宋 ? — 1228
乞革省试封弥之弊奏嘉定十三年四月 南宋 · 徐瑄
 出处:全宋文卷六八八六、《宋会要辑稿》选举六之三七(第五册第四三四八页)
窃见贡举莫重于省试,利害关系莫重于封弥。
往岁常闻掇换卷首,深为切齿,然未若今身履而目见。
若以竣事,不复条陈,则此弊无可革之时矣。
谨条列于后。
一、换易卷首,皆是部监点吏与书铺通同封弥所作弊。
中间务欲景弊,临时于百司抽差吏贴,虽是生疏,可免掇换。
所谓书铺与部监吏交通,此两窠人常在帘里,弊根无由可除。
且如卷缝长条、背印之设,正防此弊,而条印不印卷身,多印家状,亦有不及缝者,亦有全不印至封弥处者,又有封弥后写奉试及作文处全无正面缝印者,公然掇换。
乞下部委郎官一二员监印背,须管印至封弥后第一第二缝背面齐全,仍要锁院前一日印绝,不得于贡院用印。
候引试日,榜示帘前,如无印缝,许即陈乞补印。
仍逐卷用主行人印记。
如仍前简漏,重行断降,有情弊,送狱根治。
一、封弥所置号簿纳卷,书姓名三代,注籍稽考,日前付之吏手。
至拆榜,全不用。
及只将草卷对真卷拆取,号簿遂为虚设,掇换窜易,皆无所考。
乞监封弥卷首院门官衔内,添专拘号簿,封锁卧内,直候台官拆榜,赍置知举前,将真卷对簿,见姓名三代同,然后书榜。
仍于卷身第二幅纸角添写字号,以备参对,可革掇换。
一、掇换之弊,亦有未试前,先将直本白卷,寄封弥誊录吏贴收藏。
入试却请备卷,吏贴受嘱,专俟钓卷,全篇誊上,其元纳备卷,却行毁匿,遂无稽考。
乞合备卷之时,先具姓名,报封弥所,于簿内明注第几场,系请备卷。
候拆榜,如系真卷,不系备卷,即行根究。
一、封弥所交到试卷,即时封印,送誊录所。
间有漏印,打回印押。
亦有不印押而誊录,作弊私拆,衮同已誊者发还封弥所。
临时两处相推,无从稽考。
或掇换,或漏泄。
乞就封弥誊录所官内,各以一员专点印押出入。
如漏印押,限刻内发回补足。
如迟留一时,已交入誊录所收管,不许以漏印为词打回。
及已誊毕发回封弥点捡。
如擅拆封,限刻内申试厅,追入根究。
一、誊录书手动是三百馀人,例系县科吏贴转雇,游手混杂其间,亦有士人流落,衮同抄写书铺等受嘱为地。
比至誊录,拣作文合格者,掇换卷首,仿效字迹,书写奉试某经之后,不过一二行止,非精字画,决不能分真伪。
掇换卷首,委难关防。
乞科差之际,下逐县结罪,每五人为一保,觉察不许容流落士人混杂。
解府,先委通判察视封臂,并委誊录官伺察。
如有作弊,并将同甲一例送狱。
一、书铺纳卷,多不依式。
或卷身行数,奉试字外,只写第一道字幅,纸尽绝,其作文处已入第二幅。
又粘缝占寸许,合掌连粘,亦为揭起再粘之地。
并合榜示士人,如有欺弊,帘前自陈改正。
违者封弥,出别项架阁
如系取中辨验,稍涉掇换,取旨驳放。
一、书铺无非熟于奸弊之人,凡富室经营,未有不由书铺,设有官吏公心,弊亦难绝。
乞于未纳试卷之前,约束书铺,三人结保。
一名造弊,并三名决配籍没。
乞严赐施行,专为省试约束。
史丞相 南宋 · 徐瑄
 出处:全宋文卷六八八六
尝闻治世讳危亡之事,而不讳危亡之言;
乱世讳危亡之言,而不讳危亡之事。
此盖儒者识治之格言,而古今昭然之明验也。
夫所谓讳危亡之事者,非谓必无是事而讳之,亦非谓危亡之立至也。
举一事,发一政,有可以致危亡之理,则惟患其不能闻斯改之而已矣,此则讳危亡之事也。
所谓讳危亡之言者,非止于不乐闻而已也。
闻则忿疾之,摈弃之,甚者流放窜殛,置之可死之地而后已。
天下由是而钳口结舌,朝廷有过不得闻,则危亡基之矣,此则讳危亡之言也。
是以自古圣君贤相,莫不以乐从谏为首称,而反是者必致危亡之地,此必然之理,不待旁引曲喻而后知也。
恭惟丞相一德格天,再世相辅,勋业之盛,振古鲜俪。
士大夫之道古今、誉盛德者,不特以二十年身任天下之重为难。
而更化以来,未尝罪一言者,虽狂悖妄诞,肆为诋毁,而丞相未始不优容之。
天覆天载,海涵春育,士大夫以是感激思奋,凡朝廷稍有缺政,则尽言无隐,亦恃丞相有包荒之大德,必无流放窜殛之事。
不然,孰肯蹈不测之渊,为尝试之举哉?
窃见胡梦昱以囊封缴劄,论及济邸事,获大谴责,投之岭海,固其自取。
然考其所为,实有恳恻隐忧之心,而无沽激矫饰之意。
朝廷所以特加窜于胡梦昱者,不过以其位卑而言高,又其言与论思之臣适相邂逅,故其罚特异于他人。
区区千虑之愚,窃以朝廷方以直言询及草茅,无间中外,则不当以位卑为嫌。
丞相光辅圣主,广开众正,期年之间,凡所以奖拔善类,激昂士气,扶植宗祖,以祈天永命者,无所不用其至。
而首以直言罪一职事官,窃为丞相惜之。
恐自是中外之人,皆以言为讳,其于丞相二十年涵容之美意,辅赞之大业,所损多矣。
职在法守,偶与胡梦昱同寅,见其披阅谢周卿等案牍,有感于中,欲退而草封事久矣。
闻有囊封匦奏,必汲汲传录,欲早知之。
问其故,则曰:「若幸而有他人言之,则梦昱可以止」。
执笔细思,作而复辍者,至于三四。
此盖所亲见,灼知其出于至诚恳恻,而非务为沽激求名之举。
既得于目击,不能为丞相言之,则此身受陶成之恩,恐卒无以报,故敢冒昧控陈。
按:《象台首末》卷一,丛书集成初编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