劾许将奏(崇宁中) 北宋 · 朱谔
出处:全宋文卷二九六四、《宋史》卷三四三《许将传》
将左顾右视,见利则回,幡然改图,初无定论。元祐间尝为丞辖,则尽更元丰之所守。绍圣初复秉钧轴,则阴匿元祐之所为。逮至建中,尚此冒居,则绍圣之所为已皆非矣。强颜今日,亦复偷安,则建中之所为亦随改焉。
弹劾许将奏(崇宁中) 北宋 · 朱谔
出处:全宋文卷二九六四、《宋史》卷三五一《朱谔传》、《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三
陛下手诏屡下,恻怛愿治。然吏奉行者多安于苟简,或怀二三,柅置不行,使德音善教,无由下达。愿分命使者刺举诸道,有受令而不行及行令而不尽者,论如古留令、亏令之罪,则令出而朝廷尊矣。元祐纷更,凡得罪于熙宁、元丰者,不问是否,辄陈冤诉,自归无过之地,彰先朝之失刑,希合奸臣,规求进用。门下侍郎许将顷下御史狱,抗章云:「丝毫自知其无事,父子相系而为囚。追属吏十有六人,系病者百有三日。终无可坐之罪,遂加不实之刑」。夫以追属吏如是之多,系病者如是之久,卒之于无可坐,则先帝所用之刑为何哉?将于哲庙表,泛为平词;至宣仁太后之前,则衔冤负痛。其辞如此,于陛下绍述成功,得无少损乎?
乞六察官察事数多更不推赏奏(崇宁四年六月) 北宋 · 朱谔
出处:全宋文卷二九六四、《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七之一六(第三册第二七四二页)
六察官弹治稽违不法,乃是本职,兼本台条格内即并不该载察官赏罚。近蒙朝廷较考全年察事量多者推赏,盖出异恩,而察官不安职分,侥倖改法。臣遇欲乞今后全年比较,除察事分数至少、合入殿法者依旧责罚外,其察事数多之人更不推赏,庶使本台察官各安职守,以逭倖赏之谤。
三举就试终场人数均拨诸州奏(崇宁五年九月) 北宋 · 朱谔
出处:全宋文卷二九六四、《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二九(第五册第四五一○页)
今将诸路元符二年、崇宁元年、四年三举就试终场人数,以国子监诸州解额,及已拨开封府额、充诸州贡额,并五路诸科剩额发解人数,除出一分充贡武士额外,共二千三百三十四人,纽计约三十四人取一名,均拨诸州,共计一千六百四人。其畸○拨不尽数,亦以逐州人数多者,
十二人以上更添一人,共计八十二人。其逐州解额元多于今来所约人数者,更不增减。
诸科解额分拨诸州奏(崇宁五年十月) 北宋 · 朱谔
出处:全宋文卷二九六四、《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二九(第五册第四五一○页)
五路剩额并诸科正解人数共六百五十四人,内除二分计一百三十人充贡武士外,有五百二十四人。依御批指挥,就整将五百人分拨诸州,馀二十四人留以待天下孝悌特起之士。寻以应举人及诸州解额纽计人数分拨。内有不该添拨州军,亦各添拨一名充贡。今将上项五路额并国子监解额再分拨诸州贡额,元约三十四人添一名。
开具诸科六举等姓名人数事奏(崇宁五年十月) 北宋 · 朱谔
出处:全宋文卷二九六四、《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四(第五册第四二九二页)
奉诏,令礼部将诸科六举、四举、两举已上贡举人具姓名人数闻奏,当议别行推恩。今契勘元祐年中置经律、通礼两科,许于诸科额内解发,至绍圣元年废罢,并系一举之人,即与熙宁五年已前旧应诸科举人不同,将来别无科额。又诸科并系熙宁元年累举以来,自得解后,不曾到省,其间恐涉伪冒。
诸科解额已分拨了当奏(崇宁五年十一月) 北宋 · 朱谔
出处:全宋文卷二九六四、《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三○(第五册第四五一○页)
国子监解额四百七十六人,已奉朝旨,同五路剩额一处添拨诸州了当。所乞留三分发解,计一百四十三人,今于已添拨诸州贡额内措置均减,留充本监将来一次科场发解人额。其权留外,并不该权留处已添拨人额,并合与本处七分解额,充今来三年分贡之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