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置屯田奏(绍兴六年正月廿八日) 南宋 · 樊宾
出处:全宋文卷四○九五、《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六(第七册第六○三九页)
被旨措置江淮等路屯田,今乞以诸路军事都督行府措置屯田为名,欲于阶衔内带行。仍令行府劄下诸路安抚使并逐路监司,遇有承受文字,并限一日回报;如违,当职官吏乞重赐施行;若奉行灭裂,乞行取勘。
论归业农户奏(绍兴六年七月) 南宋 · 樊宾
出处:全宋文卷四○九五、《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二(第七册第六○三七页)
若有元地主归业,令州县验实,许归业人别行指射邻近荒闲田土,依数拨还充己业。佃户五家相保为一庄,若未及五家,许先次相保,于本庄内据佃户拨田耕种,俟佃户数足,依已降指挥。
论营田奏(绍兴六年八月十日) 南宋 · 樊宾
出处:全宋文卷四○九五、《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五(第七册第六○三九页)
被旨条其营田,欲乞以提领江淮等路营田司为名,仍于建康府置司。官庄除已置十庄外,每县如能添置,每十庄耕种就绪,令尉各与减二年磨勘。每庄十召募第三等以上土人一名充监庄,先次借补守阙进义副尉,与免身丁,依军中例支破券钱,候秋成日,比较所收斛斗多寡,如合推赏,申乞补正。营田所收未至浩瀚,欲乞候收成了日具数闻奏,乞尽行桩留,准备将来增置官庄招客借贷使用。州县当职官内有不职,乞从本司送所属取勘申奏,乞行罢黜。
言根括闲田奏(绍兴六年十月十日) 南宋 · 樊宾
出处:全宋文卷四○九五、《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六(第七册第六○三九页)
今相度,欲乞将江南东西路州县并镇江府管下县分除可以摽拨充官庄田土外,有不成片段闲田,委官逐县自行根括见数,比民间体例,只立租课,上等立租二㪷,中等一㪷八升,下等一㪷五升,开具乡村田段,着实四至,召人耕种。其后如有欠租课,不许人刬佃,仍先理充本户家产。所贵优润人户,不致久荒田土。其侵耕冒种之数,许见冒佃人户自首免罪,愿依课承佃者听,仍自当年送纳租课,其请佃荒田人户,合纳租课与免一年。
乞置立屯堡耕种无主荒田奏(绍兴六年十二月) 南宋 · 樊宾
出处:全宋文卷四○九五、《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
淮南自兵火之后,肥饶之地,今多荒芜。盖因民户稀少,艰于广行召募。深恐所阙田土,不至大段增广。今诸大帅屯戍淮上,而濒淮之地,旷土千里,贼马远遁,边境肃清。欲望特降睿旨,令诸大帅摽拨系官空闲无主荒田,仿古屯田之制,斟酌多寡,于所部军兵内,以十分为率,摘取下等一分或二分,置立屯堡,使就田作。仍差谙晓农事将领主管,使臣监辖。依已降指挥,官给牛具借贷之类。其所收斛㪷,除桩出次年种子,官与力耕之人中停均分。请给衣粮,并不裁减。其官中所得分数内,支四釐充主管官,六釐充监辖使臣职田。如遇军事警急,则权住作田,并充军用。候至岁终,比较以所收斛㪷,从本司保明申奏,优异推赏。如蒙俞允,乞以田五十顷为一屯、作十庄,差主管将领一员,监辖使臣五员,军兵二百五十人。如次年地熟,人力有馀,愿添田,听从其便。
营田事奏(绍兴七年二月十九日) 南宋 · 樊宾
出处:全宋文卷四○九五、《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九(第七册第六○四一页)
营田州县耕种田土,所收斛㪷最多及最少,并有闲田不为措置召人耕种去处,候岁终依已降指挥比较,申朝廷赏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