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赊市易钱货偿还事奏(元丰元年十月) 宋 · 王居卿
出处:全宋文卷一五一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三
应赊市易钱货,许以金帛等物为抵当,收息毋过一分二釐。其不及年者,月计之。如愿全请钱或欲以物货兼给者,并听。
言市易务赊请法奏(元丰三年九月) 宋 · 王居卿
出处:全宋文卷一五一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八、《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二九(第六册第五四六二页)、《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一八
市易之法有三:结保赊请一也,契书金银抵当二也,贸迁物货三也。三法之中,惟赊保之法行之积年,逋负益众。去岁有旨先罢结保见钱,惟赊请物货旧法未革,然尚恐久远未便。何则?旧欠之户,多以出限,规避不输,既费催督,又继以再赊货物之人,势亦如此。宿贷新贳,岁增月累,其间消折不能备偿者十有四五,则与赊取现钱同归于弊。是宜解而更张者也。欲乞自今后市易务许人户赊请物货,岁不过二百万贯,别置簿支收。惟听旧户请赊,以接济在京行铺之家。期以五年,所收息已逾元数,然后或止或行,更不取朝廷裁度。其非旧请人户,则惟用抵当、贸迁二法,可以歛滞货、通馀财。如此,则法全利远,而用不穷矣。其诸路市易钱谷以四分为率,量留一分接济旧户外,亦不行赊借之法。如蒙朝廷施行,乞于每岁所收息钱内量减万数,其监官等酬奖亦与降等推恩。虽取息稍薄,而所收皆实利,庶使此法行之无弊也。
乞权住河东路诸司籴买奏(元丰七年正月戊申) 宋 · 王居卿
出处:全宋文卷一五一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四二
诸州多流人往西京。乞赈济下等户,仍权住诸司籴买,俟岁丰计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