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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纲南宋
乞规定律令月限以三十日为尽奏绍兴三年十月 南宋 · 王纲
 出处:全宋文卷四○○九、《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三四(第七册第六四七八页)
律称日者以百刻,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
窃详上条既言称年以三百六十日,即是一月三十日为限。
诸条及指挥内有以月为限者,为如军人许首身之类,适当在三十日,而遇小尽者,有司往往便以二十九日为月引用,却作违限。
盖缘未有明文,遂致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