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卢益北宋 ? — 1139
乞捕盗贼明赏罚奏宣和四年十二月 北宋 · 卢益
 出处:全宋文卷三四○四、《宋会要辑稿》兵一二之二八(第七册第六九六六页)
乞申敕监司守令,凡盗发所部,毋得蔽匿。
若群党既成而后言,当重寘于法。
捕贼赏功,如有司予夺故不以实及迂枉沮格,或逐捕之官率先当寇而随逐者畏怯不进,遂致被害,并宜显戮。
赏罚既明,人知劝沮。
乞禁诸路自行印卖历日奏宣和六年十月 北宋 · 卢益
 出处:全宋文卷三四○四、《宋会要辑稿》运历一之一○(第三册第二一三二页)
契勘太史局官属等日给食钱,依元丰法,合于出卖历日息钱内支给。
若不将川广等一十三路所用历日并令在京印卖,委是无由应副得足。
今取到历日所状,四川并东南九路历日见行本处自行印卖。
契勘逐路印卖历日往往雕造差错,给卖后时,有妨公私使用。
兼所收息钱自来别无拘辖,唯据起到之数受纳。
欲乞住罢逐路印卖,并令在京与其馀路分所用历日一体卖,收息应副支用。
乞立限催纳诸路拖欠钱物奏宣和六年十一月 北宋 · 卢益
 出处:全宋文卷三四○四、《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六之三八(第六册第五七九一页)
契勘江东、淮南京西两浙路积年拖欠上供钱物计六十三万二千九百馀贯匹两,前后虽责立期限,至今并各出违再限,尚未见桩发。
窃缘来岁系大礼年分,所用金帛等数目浩瀚。
检会政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朝旨,诸路拖欠钱物令户部对立赏罚,申尚书省
今相度,欲将今来逐路拖欠钱物比附上项朝旨,从本部别立近限,对赏修罚。
本部契勘:逐路数目不等,欲将元拖欠钱物二十万匹两以上路分,责限半年,尽数发起上京
如依限起发数足,提、转运司当职官各减三年磨勘,人吏支绢二十匹。
限满起发不足,各展三年磨勘,人吏降一资。
元拖欠钱物一十万匹两以上路分,责限一季,尽数起发上京
如依限起发数足,提、转两司当职官各减二年磨勘,人吏支赐绢一十五匹。
限满起发不足,各展二年磨勘,人吏降三名。
元拖欠钱物一十万匹两以下路分,责限两月,尽数起发上京
如依限起发数足,提、转两司当职官各减一年磨勘,人吏支赐绢一十匹。
限满起发不足,各展一年磨勘,人吏降两名。
以上并乞从本部开具合该赏罚路分申取朝廷指挥施行。
其桩发处,亦乞从提、转两司开具依限桩发数足并限满不足去处申部。
候到,从本部申取朝廷指挥,特赐赏罚施行。
言功赏之误奏建炎二年七月 北宋 · 卢益
 出处:全宋文卷三四○四、《宋会要辑稿》兵一八之二八(第八册第七○七一页)
功赏文字内有一名累次立功者,却作数项开说,致行遣差互,推恩名目重叠。
乞差官按察民兵事奏建炎二年八月 北宋 · 卢益
 出处:全宋文卷三四○四、《宋会要辑稿》兵一之一五(第七册第六七六一页)、《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
近制,以田括丁,号为民兵,亦古乡兵之意。
恐州县奉行或过当灭裂,乞差官分路按察。
乞罢诸州盐仓奏建炎二年九月 北宋 · 卢益
 出处:全宋文卷三四○四、《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五之三二(第六册第五二三○页)、《宝庆四明志》卷三、《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七七六页
诸州盐仓官吏役夫无虑百馀人,廪给之费不知其几何也。
出纳之际,上下邀阻,待贿而行。
每一仓数纲,一纲官吏与夫兵稍之费又不知其几何也。
沿路偷盗,罪赏至严,犹不能禁,盖利之所在,冒法贪得,虽死而不顾,亦小人之常情也。
至于般发稽留,支请不继,容人积压资次,动至数月,职此之由。
前日建议者谓就场支盐多有搭带,故逐州置仓,以防私予之弊。
窃恐其弊今在诸场,而又在诸仓也。
今欲尽罢诸仓,依旧就场支给,更添支盐官一员,选士人以充使,隔手支散。
论不可求和于金奏建炎三年三月 北宋 · 卢益
 出处:全宋文卷三四○四、《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二一
如封册正朔之文,割地称臣之礼,犒军岁币之数,建都屯兵之所,事大,难悉从。
愿据形胜,严守备,为自治计,庶中兴之业日隆,而将士之体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