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惩进状之弊奏(开禧元年十一月) 南宋 · 章烨
出处:全宋文卷六八八六、《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三九(第七册第六五九七页)
进状之弊,有一事而累经进状,或经年而未曾结绝者,是法令之不立,赏罚之不行故也。前来奏劄所以愿重朝廷之事体,申饬谏院,自今进状凡所送官司除程与限一月结绝,仍具结绝因依备申谏院。如违限不与结绝,或结绝或未结绝而所断不当,以致冤民再进状者,许谏院稽考,随事轻重劾奏而责罚之。或官司结绝已得公当,而顽民健讼复敢虚妄进状者,当从状尾所甘坐以上书虚妄不实之罪,务在必行。如是则冤枉可以伸,嚚讼可以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