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禁火葬之习奏(绍兴二十七年) 南宋 · 范同
出处:全宋文卷四七○五、《宋史》卷一二五《礼志》二八、《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一七、《续通典》卷八三
今民俗有所谓火化者,生则奉养之具唯恐不至,死则燔爇而弃捐之,何独厚于生而薄于死乎!甚者焚而置之水中,识者见之动心。国朝著令,贫无葬地者许以系官之地安葬。河东地狭人众,虽至亲之丧,悉皆焚弃。韩琦镇并州,以官钱市田数顷给民安葬,至今为美谈。然则承流宣化,使民不畔于礼法,正守臣之职也。方今火葬之惨,日益炽甚,事关风化,理宜禁止。仍饬守臣措置荒閒之地,使贫民得以收葬,少裨风化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