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空名官告者乞报掌簿官审验方许注授奏 北宋 · 苏恪
出处:全宋文卷三三四八、《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六八(第三册第二六五六页)
空名官告,将以待有功,欲乞每遇给降,仿度字号置合开簿,俾铨曹堂其受人之乞,令具事目及字号,报掌簿官销簿注籍,候参部自审验簿号,方许注授。
乞强盗杀人情犯分明者先次断结奏(绍兴元年二月二十五日) 北宋 · 苏恪
出处:全宋文卷三三四八、《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七三(第七册第六六一四页)
州县见勘强盗公事,已招认者,其勘司犹候追赃齐足及捉获到同盗人,方始勘结。方今盗贼扰攘,欲乞将本路见勘强盗伤杀人等重罪已系招认、情犯分明,并限日下先次断结,其赃物从后推究,所贵无留滞。
陈乞叙用人保官批书印纸奏(绍兴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北宋 · 苏恪
出处:全宋文卷三三四八、《宋会要辑稿》职官七六之四五(第五册第四一一八页)
命官经本部陈乞叙用,依条召保官三员,及乞除落特旨过名,并依无过人例。若元犯无可稽考,依指挥召保官二员,所有保官若不批书印纸,窃虑其间有身死事故,及有妄冒之人无由见得。欲乞今后经本部陈乞前件事理召到保官,乞依吏部及绍兴条令,审验保官见任付身批书印纸;若无印纸,即批书见在付身。其在外州军陈乞之人,令依此勘验批书讫,保明申部,所贵隔绝冒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