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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求鲁南宋 1183 — 1253
论革预借之弊奏淳祐八年 南宋 · 陈求鲁
 出处:全宋文卷七四○九、《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九、《宋史》卷一七四《食货志》上二、《续文献通考》卷五、《续通典》卷八
本朝仁政有馀,而王制未备。
今之两税,本大历之弊法也,常赋之入尚为病,况预借乎?
预借一岁未已也,至于再,至于三;
预借三岁未已也,至于四,至于五。
窃闻今之州县有借淳祐十四年者矣。
以百亩之家计之,罄其永业,岂足支数年之借乎?
操纵出于权宜,官吏得以簸弄。
上下为奸,公私俱困。
臣愚谓今日救弊之策,其大端有四焉:宜采夏侯泰初并省州郡之议,俾县令得以直达于朝廷;
宋元嘉六年为断之法,俾县得以究心于抚字;
艺祖出朝绅为令之典,以重其权;
光武卓茂三公之意,以激其气。
然后为之正其经界,明其版籍,约其妄费,裁其横歛,则预借可革,民瘼有瘳矣。
论钱法之弊奏 南宋 · 陈求鲁
 出处:全宋文卷七四○九、《宋史》卷一八○《食货志》下二、《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七三、《续文献通考》卷一七、《续通典》卷一二
议者谓楮便于运转,故钱废于贽藏。
自称提之屡更,故圜法为无用。
急于扶楮者至嗾盗贼以窥人之阃奥,峻刑法以发人之窖藏,然不思患在于钱之荒,而不在于钱之积。
夫钱贵则物宜贱,今物与钱俱重,此一世之所共忧也。
蕃舶巨艘,形若山岳,乘风驾浪,深入遐陬。
贩于中国者,皆浮靡无用之异物,而泄于外夷者,乃国家富贵之操柄,所得几何,所失者不可胜计矣。
京城销金,衢、信之鍮器,醴、泉之乐具,皆出于钱。
临川隆兴桂林之铜工,尤多于诸郡。
姑以长沙一郡言之,乌山铜炉之所六十有四,麻潭、鹅羊山铜户数百馀家,钱之不坏于器物者无几。
京邑鍮铜器用之类,鬻卖公行于都市。
畿甸之近,一绳以法,由内及外,观听聿新,则鉟销之奸知畏矣。
香药象犀之类,异物之珍奇可悦者,本无适用之实,服御之间,昭示俭德,自上化下,风俗丕变,则漏泄之弊少息矣。
此端本澄源之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