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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吴君墓志铭1123年 宋 · 李纲
 出处:全宋文卷三七六六 创作地点:江苏省无锡市
君姓吴氏,讳彦申字圣时处州龙泉人也。
曾祖讳某,赠大理评事
曾祖妣胡氏,赠河东县太君
祖讳某,赠承事郎
祖妣朱氏,赠蓬莱县太君
考讳某,故任奉议郎、知湖州长兴县事;
妣鲍氏,封金华县君
吴氏之先,家于会稽山阴,唐末有为谏议大夫者,避董昌乱,徙籍永嘉
谏议之季,自永嘉转择幽胜,爱龙泉松源乡溪山深秀,因卜居马。
兄弟每一相思,则束剑呼仆,千里命驾,其友爱如此,于君盖始祖也。
五代暨国初,吴氏世有隐德,弗显。
天圣中,君之从祖伯仲始相继登科,丞于秘书殿中,由是君之曾大父廷评公蒙追荣之恩;
长兴府君擢第升朝,而君之大父承事公复被褒赠,于是吴氏为名家著姓,而宗族之登仕版者,踵相接于朝矣。
长兴府君生三子,君其长也。
幼力学有大志,才弱冠,美秀而文,一举与计偕,识者皆以早达远到期之。
居无何,丁长兴府君忧,哀毁逾礼,庐于墓侧。
终丧,思所以为偏亲之荣者,五举于礼部不见收,而行义日益著于宗族,信于朋友,推于乡闾。
大观中,诏以八行取士,君为乡人称荐。
长乐郑修提举两浙学事,檄邑官敦请君就黉舍,君辞不获命,则以书力荐其友人吴达而归,一时士夫高之。
政和二年进士第丙科,君行年四十有九矣。
喜见眉睫,谓所亲曰:「此何足云,所可喜者,世先人之科以拜吾亲耳」。
秀州司理参军,归未及家,而金华君捐馆舍,以不得拜亲为恨,哀动路人。
服除,授宣州宣城县主簿,以举者改从政郎,授洪州南昌县丞
在官逾二年,以疾终于官舍,享年五十有九,实宣和四年十二月十有七日也。
君孝友惇睦,出于天性,终身之慕,至老不衰。
吴氏素以富厚称。
长兴府君没既久,从父议析居,君当得善利田宅,悉以畀从父,而自取其次,且以家事付诸弟,一不问,故昆弟义聚,人无间言。
所友皆一时善士,与故尚书郎鲍辉乐平吴逵相好尤笃。
举动造次,必以礼自持。
乐道人之善,所称皆天下长者。
其学问渊源,不务华藻,著述文章,根于理致,久困场屋,于得丧澹如也。
晚始仕,虽折腰州县小官,然遇事不苟随,所至皆有可称。
其在宣城,尝摄水阳镇,土豪有与镇官交结者,因持一事请托,无不满意。
君至之日,首发其奸,土豪一夕自恨死。
既而朝廷行方田法,君被檄领祁门,尽瘁所职,毫发无私,吏不能欺,同僚相率以为模楷,由是一方安之。
其在南昌富民子冒户产免输至千疋,君适摄邑丞,按治之,伏罪,下户赖免输者殆以千数。
尝兼尉事,弓兵获盗以奉君,曰:「此于法可得改秩」。
君笑谓曰:「汝之获,我何与焉」。
凶岁,他邑惮大吏,莫肯弛租。
君尽蠲之,以裕民力。
君初官才佐两邑,其施设已如此,使其素所蓄积,得少伸于世,其可量也哉!
初,君调南昌丞也,懿戚有在要路者欲挽之诸公间,且俾注见,君卒不注,谓所亲曰:「是区区何为者,庶几以吾所当得则无愧矣。
他日倘改秩,致其事而归,因得恩及先人,此我平日所愿也」。
然卒不能如其志,岂非命耶!
长兴府君之丧,君乞铭故给事中同郡龚公原;
金华君即世,后铭属故右司谏议大夫延平陈公瓘。
君尝曰:「吾之所以托我亲于不朽者,徒以二公故也」。
公好学,虽至老,手不释卷。
晚节颇喜浮屠氏书,能达其要旨。
将殁知时,至蔬食逾旬,屏左右衣冠而化,其践履所至如此。
浮梁臧氏,故秘书丞君锡之女。
生四男,长曰士敏,早卒;
次曰士宽,承信郎
次曰士彬,亦早卒;
幼曰士元
一女,适从事郎、监潭州南岳庙李论,后君七年亦亡。
孙二人,曰昭、曰惠。
士宽以宣和五年十一月二十有三日葬君于松源石龙山之阳。
既葬,以状来请铭于某。
惟先妣卫国太夫人,君之姊也,君少从先公太师学,而某自幼得从容侍君左右,甥舅之情甚厚,且知君为详,义不得辞。
铭曰:
扶策读书,劳苦半生,能成名,而不得一拜其亲。
歛板折腰,非利斗升,欲及其先人,而不得少如其志。
岂是二者,命亦有所制耶?
故富其德而啬其寿,深其蓄而狭其施,岂造物者之有意耶?
将不在其身,而在其子孙,庆流有衍,为后人之利耶?
石龙之冈,先陇相望,安此幽宫,而所以升跻神明者,其无所不至耶(《梁溪集》卷一六九。)
自此句「行方田法」至篇末,底本阙,据道光本补。
朝请郎谢君墓志铭 宋 · 胡寅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九○
公讳孚,字允中建州建安人
曾祖易知,祖守靖,皆殖产自晦。
伯益,始读书,教子敦信义,以著见于乡里,赠武功大夫
母魏氏,赠令人。
公幼而秀迈,善属文。
年十八预乡贡,试礼部报闻罢,刻励务该贯,补太学生
元祐中革去声律,崇尚经术。
公程艺多占前列,即时为人刊播,后进者宗焉。
元符三年进士第,授真州司理参军,就差蕲州州学教授,改充荆湖南路学事司主管文字。
入为辟雍学博士,大臣交荐,召对便殿,擢秘书省校书郎,寻兼权符宝郎,除尚书比部员外郎
谒告归宁,未还台,迁为吏部
会遭父母忧,哀毁骨立,仅而胜丧。
服除,提举京西常平等事,赐对,留为尚书司封员外郎
未几除提举河北东路学事。
初肄业成均时,与刘炳俱以学《易》擅名,有窦盥者尝游从,俄同解褐,会言者论盥假于中选,坐斥久之,又进用矣。
复以及公,公之谒告也,蔡氏子攸委求壑源之货,公曰:「无似误辱相君见知,今行苞苴,岂所以报也」?
攸怒,故借盥以中公。
或劝公请覆试盥,必可自明,公曰:「反躬无愧足矣」。
出监齐州孙耿镇酒税务。
公起家即历清望,是贬也,或意其不复事事。
比至,临琐冗,亲簿书,不少懈。
镇民王言,豪且黠,胁持官吏,恣横甚,良善苦之,莫敢谁何。
公悉得其奸状,捕送州,寘之理,境中称快。
利州路转运判官,陛辞,天子褒其才识,将任用之。
汉中土瘠民贫,州郡岁计常不足,公为经画,财用裕如,革弊摘贪,号贤使者
童贯宣抚陕蜀,妄更盐法,民以为病,公奏罢之。
尝劾一郡将不法事,杨戬以书属公,公曰:「若徇私请使,远人无所赴诉,岂天子委付外台之旨?
宁负杨侯耳」。
又被言章罢归,未及朝见,感疾卒。
历阶至朝请郎,无横转,享年五十有四,实宣和二年五月癸丑也。
娶叶氏,赠安人
再娶业氏,国子直讲唐懿之女,封安人
子男二人:曰淙,迪功郎台州天台县
俄弃官,变名从桑门。
曰沇,缘舅尚书公遇郊祀恩,补官为右从事郎邵武军判官
二女:长适右迪功郎泉州南安县主簿
次适进士少颖
孙男曰端友,修进士业。
孙女尚幼。
公没之四年四月丁酉,淙等葬公于平江府吴县穹窿山麝香坞之原。
又二十有四年,沇持左朝奉大夫、新知肇庆府吴逵所述公行治状来谒铭。
公之任学事司属也,余先君为提举官,甚善公。
而沇事母孝,处内外姻睦,守官率职不苟,公虽不究施设而有子矣。
铭曰:
义不可守乎,公守之而气振;
命不可信乎,公信之而理顺。
三忤贵权,仕虽不进。
曾几何时,彼赫然者既已灰灭而无烬。
而公之言何表表乎其方传也,则知浮气之易消,而直道之宜殉矣(《斐然集》卷二六。)
业氏:按下句云其父唐懿之,则当作「唐氏」。
读刘公家报 南宋 · 吴逵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刘氏传忠录》正编卷一
靖康之难,金人求得大资公,将委任之,公义不辱,即以身死。
是时邮传阻绝,东南未知也。
阅数月,始有传公遗音至福者,逵方集议公事,伏读感涕不能止,遂继以泣,在坐皆洒涕。
郡胥百姓,立庭下听诵公语,审公死于难也,则亦洒涕。
又数月,刘氏甥录公前年军中家报数通来,其略曰:「今日边鄙多事,蒙主上恩委任,只得尽忠死节,馀事不足言」。
又曰:「今日责重,未有以报塞」。
又曰:「仕宦适当胡虏入寇,一身不敢爱惜,但于国事未有所补」。
又曰:「韐若数尽合死,虽在家中亦不可逃。
行年六十,官职儿女皆了,舍生取义,亦可无憾」。
复读数四,更手写之,谓公以身徇国之诚,断之审,处之明,非临事一时仓卒而为之者也。
当贼军猖炽、王城不守、銮驾蒙尘、三光变色之际,将相大臣不复顾君臣之义、逆顺之理,叛上卖国,聚谋嬉笑,图立异姓以为己功而不耻。
公于此时慷慨书纸,明臣子大分而死之。
呜呼!
皇天后土、祖宗在天之灵,实明知公之心。
公尝为此州,有恩在人,人思不忘。
痛公之亡,为宗社不幸,仰公忠义,为旧治光荣,则书以寓哀,遗此州人,且备史氏采录云。
迪功郎永福县吴逵书。
刘韐 南宋 · 吴逵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刘氏传忠录》正编卷二
惟公英伟之资,豪迈之气,播诸夷夏,冠于士林。
夙敦诗书,世名忠义,识明理乱,学通古今。
早仕天朝,宣力王室,列在法从,期于作霖。
属时多虞,以身任身,志愿未遂,岁月侵寻。
琳馆优游,临流漱石,抵掌嬉笑,雄辨高吟。
喜贤乐善,恤孤赈贫,恭逊其貌,恻隐其心。
于亲则孝,于弟则友,睦姻任恤,远迩所歆。
宜有遐龄,享兹福祉,年止五十,天其可谌!
乡党世契,游后最文,复联姻娅,知遇益深。
对公画像,慨念平昔,奠觞永诀,涕泗沾襟。
呜呼哀哉!
屏山木兮森森,潭溪水兮湛湛。
而今而后风清月明兮,无复公之遗音。
天下之士想风采而嗟惜兮,徒览传诔之芬芳,而堕泪于丰碑之阴。
周侍御劄子1164年 南宋 · 韩元吉
 出处:全宋文卷四七八八、《南涧甲乙稿》卷一○、《南宋文录录》卷七 创作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某伏睹正月二十五日圣旨,以福建六州地震,令本路帅臣监司条具民间利病,措置宽恤事件,疾速闻奏,有以见主上勤恤民隐,祗畏天戒,欲海峤之民安于田里,德至渥也。
如闻本路仅以琐尾数事应诏,曾未副圣主焦劳之意。
某尝仕于闽,见其民之贫者莫甚于上四州。
其为害者莫若二事,一曰钞盐钱,二曰上供银。
是二者无岁不有诉讼,省部阴知其说,监司明睹其患,以经费所在为不可去,曾不知其弊亦有可去者焉,请试陈之。
所谓钞盐钱者,景祐元年才十万贯也。
元丰二年始增六万贯,然三分之二则容人入纳于榷货务而兴贩者也,一分则漕司般卖以充上四州岁计者也。
绍兴三年住罢客钞,漕司认钱十五万贯,欲专其利,则州县向来一分岁计,自合从本司抱认,不可暗增一分于钞盐之内而使州县别添岁计也。
既不逐纲取拨,又不论奏豁除,乃接续增添至三十万贯,州县大困输纳。
后因提刑吴逵申请,仅减八万贯,今犹二十二万贯也。
四州之地,从横千里,运盐之数无穷而食盐之家有限,上司期会,急于星火,州县不得已,往往随产钱科于平民,下户科于耆保。
议者徒知卖盐违法,不知势当如此也。
所谓上供银者,祖宗以来福建有岁额钱二十万贯,熙宁二年始令买银。
时价低小,一贯止得一两,故为银二十万两。
其后银价虽增而银额不减,蔡京修崇宁上供格,遂定为福建路上供银。
建炎初,宣谕朱廙尝指言之,州县犹有馀钱,陪贴收买,以及二十万两之数。
近年科名日增,银价日倍,州县不复有馀矣。
故下四州之银取于僧寺,上四州之银取于民户。
其取于僧寺者不过削其徒之食,犹未甚害。
取于民户者,则以盐折之,而仅偿其半价,拘催督迫,铢两毕输,器物钗珥,杂然并陈,受纳之际,恻然可哀。
议者徒知买银违法,不知势亦当如此也。
绍兴三十年转运副使王时升始见钞盐之弊,乃献本司钱三十万缗,以补州县三十五年以后积欠钞盐钱。
近者转运判官王瀹陈弥作等,始见上供银之弊,又献本司钱二十七万馀缗,以代上四州今岁上供银,使不得科敛。
监司者,用心亦可嘉矣。
然止是暂宽州县目前之急,不能为一路永远之利。
今欲为一路永远之利者,莫若以钞盐钱俾漕司,岁认其半,其馀责之州县,则于朝廷经费初无所损,而州县实受其赐也。
或谓若使漕司岁认,恐不能办,曾不知福建漕司自罢钞盐,而运纲所得增盐之利甚多,又有米他色科名之入,前者兴造不绝,妄用百出,众所共知。
时升辈自三十年十一月今年二月,实及三年,所献通计五十七万馀缗,是每岁可馀十九万缗矣。
钞盐三之一不过七万三千缗,上供银之半不过十二万缗,正可了办。
漕司果不肯认,则乞委之他司或专命一官,俾稽考覈实本路财赋出入之数,不务收其羡馀,惟在必行,去此二弊。
然后稍减州县盐纲,命逐纲取拨钞盐钱,以时出卖,不得科卖于民。
今州县上供银,以常年所给之半,并今年漕司所认之半,足可尽还其价,而不得科买于民。
宿弊顿除,财用亦足,易咨怨为欢谣,革厚敛为宽政,和气洋溢,岂不消变异于远方哉!
恭以侍御持节于彼,则一路之费所宜动心,可以言而无疑,而某言之则似有嫌,是以不若告诸左右,伏惟幸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