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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议定丧礼表 北魏 · 元怿
 出处:全后魏文卷二十
臣闻百王所尚,莫尚于礼,于礼之重,丧纪斯极。
世代沿革,损益不同,遗风馀烈,景行终在。
至如前贤往哲,商确有异。
或并证经文,而论情别绪,或各言所见,而讨事共端。
虽宪章祖述,各自名家,而论议纷纶,理归群正。
莫不随时所宗,各为一代之典,自上达下,罔不遵用。
是使叔孙之仪,专擅于汉朝
王肃之礼,独行于晋世。
所谓共同轨文,四海画一者也。
至乃折旋俯仰之仪,哭泣升降之节,去来阃巷之容,出入闺门之度,尚须畴咨礼官,博访儒士,载之翰纸,著在通法。
辩答乖殊,证据不明,即诋诃疵谬,纠劾成罪。
此乃简牒成文,可具阅而知者也。
未闻有皇王垂范,国无一定之章;
英贤赞治,家制异同之式。
而欲流风作则,永贻来世。
学官虽建,庠序未修,稽考古今,莫专其任。
暨乎宗室丧礼,百僚凶事,冠服制裁,日月轻重,率合博士一人,轻尔议之。
广陵王恭北海王颢同为庶母服,则治重居庐,则齐期垩室,论亲则俱是帝孙,语贵则二人并为蕃国,不知两服之证,据何经典。
俄为舛驳,莫有裁正。
懿王昵戚,尚或如斯。
自兹已降,何可纪极。
历观汉、魏丧礼诸仪,卷盈数百。
或当时名士,往复成规;
或一代词宗,较然为则。
况堂堂四海。
蔼蔼如林,而令丧礼参差,始于帝族,非所以仪刑万国,缀旒四海。
臣忝官台傅,备位喉唇,不能秉国之钧,致斯爽缺。
具瞻所诮,无所逃罪。
谨略举二国不同之状,以明丧纪乖异之失。
乞集公卿枢纳,内外儒学,博议定制,班行天下。
使礼无异准,得失有归,并因事而广,永为条例。
庶尘岳沾河,微酬万一(《魏书·礼志》四。熙平二年十一月,太传清河王怿表。)
官人失序表 北魏 · 元怿
 出处:全后魏文卷二十
孝文帝制,出身之人,本以门品,高下有恒,若准资荫,自公卿令仆之子,甲乙丙丁之族,上则散骑秘著,下逮御史长兼,皆条例昭然,无有亏没。
自此或身非三事之子,解褐公府正佐;
地非甲乙之类,而得上宰行僚。
自兹以降,亦多乖舛。
参军事专,非出身之职,今必释褐而居,秘著本为起家之官,今或迁转以至,斯皆仰失先准,有违明令,非所谓式遵遗范,奉顺成规。
此虽官人之失,相循已久,然推其弥漫,抑亦有由。
何者?
信一人之明,当九流之广,必令该鉴氏族,辨照人伦,才识有限,固难审悉。
所以州置中正之官,清定门胄,品藻高卑,四海画一,专尸衡石,任实不轻。
故自置中正以来,暨于太和之日,莫不高拟其人,妙尽兹选,皆须名位重于乡国,才德允于具瞻,然后可以品裁州郡,综核人物。
今之所置,多非其人。
乞明为敕制,使官人选才,备依先旨,无令能否乖方,违方易务;
并革选中正,一依前轨。
庶清源有归,流序允穆(《通典》十六。孝明帝时清河王怿以官人失序上表。案:今《魏书·孝文五王传》全缺,以《北史》补之,故无此表。《通典》所据,乃魏收原书也。)
奏立表伺晷度 北魏 · 元怿
 出处:全后魏文卷二十
天道至远,非人情可量;
历数幽微,岂以意辄度。
而议者纷纭,竞起端绪,争指虚远,难可求衷,自非建标准影,无以验其真伪。
永平中虽有考察之利,而不周岁穷究,遂不知影之至否,差失少多。
臣等参详,谓宜今年至日,更立表木,明伺晷度,三载之中,足知当否。
令是非有归,争者息竞,然后采其长者,更议所从(《魏书·律历志上》。延昌四年太傅清河王怿司空尚书令任城王澄散骑常侍尚书仆射元晖侍中、领军、江阳王继奏。)
奏请追夺于忠赏爵 北魏 · 元怿
 出处:全后魏文卷二十
窃惟先帝升遐之初,皇上登极之始,四海谧然,宇内晏清。
至于奉迎乖舆,侍卫省闼,斯乃臣子之常节,职司之恒理,不容以此为功,妄开井邑。
臣等前议所以广建茅土者,正以畏迫威权,苟免暴戾故也。
是以中议之际,以十三日夜入为无勋,唯以拒违矫令,抑黜奸回,微可褒叙。
以前侍中臣忠总摄文武,侍中臣光久在枢密,赞同其意,故唯赏二人。
尚书臣昭等无涯上诉,奉敕重议。
王显阴结奸徒,志为不逞;
高肇远同凶逆,遥构祸端。
无将之罪,事合洿戮。
而忠等徵罪,唯以厥身,不至孥戮,又出罪人,穷治不尽。
案律准宪,事在不轻。
暨皇上纂历,圣后别宫,母子隔异,温清道绝,皆忠等之咎。
过方厥勋,功微罪重。
又忠专权之后,擅杀枢纳,辄废宰辅,令朝野骇心,远近怪愕。
功过相除,悉不合赏,请悉追夺(《魏书·于栗磾附传》。灵太后临朝,解于忠侍中、领军、崇训卫尉。旬馀,太傅清河王等奏。)
奏定五时冠服 北魏 · 元怿
 出处:全后魏文卷二十
谨案前敕制五时朝服,尝访国子,议其旧式。
太学博士崔瓒等议:「自汉逮于魏晋,迎气五郊,用帻从服,改色随气。
斯制因循,相承不革,冠冕仍旧,未闻有变。
今皇魏宪章前代,损益从宜。
五时之冠,谓如汉晋用帻为允」。
尚书以礼式不经,请访议事,奉敕付臣,令加考决。
臣以为帝王服章,方为万世则,不可轻裁。
请更集礼官,下省定议,蒙敕听许。
谨集门下及学官以上四十三人,寻考史传,量古校今,一同国子前议。
帻随服变,冠冕弗改。
四门博士王僧奇蒋雅哲二人,以为五时冠冕,宜从衣变。
臣等谓从国子前议为允(《魏书·礼志》四。熙平二年九月太傅清河王怿给事黄门侍朗韦延祥奏。)
胡太后父庙制议 北魏 · 元怿
 出处:全后魏文卷二十
太学博士王延业卢观等各率异见。
案《礼记·王制》:「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
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太祖之庙而五」。
并是后世追论备庙之文,皆非当时据立神之事也。
良由去圣久远,经礼残缺,诸儒注记,典制无因。
虽稽考异闻,引证古谊,然用舍从世,通塞有时,折衷取正,固难详矣。
相国、秦公初构国庙,追立神位,唯当仰祀二昭二穆,上极高曾,四世而已。
何者?
秦公身是始封之君,将为不迁之祖。
若以功业隆重,越居正室,恐以卑临尊,乱昭穆也。
如其权立始祖,以备五庙,恐数满便毁,非礼意也。
司马懿立功于魏,为晋太祖,及至子晋公昭,乃立五庙,亦祀四世,止于高曾。
太祖之位,虚俟宣、文,待其后裔,数满乃止。
此亦前代之成事,方今所殷鉴也。
又《礼纬》云:「夏四庙,至子孙五;
殷五庙,至子孙六;
周六庙,至子孙七」。
明知当时太祖之神,仍依昭穆之序,要待子孙,世世相推,然后太祖出居正位耳。
远稽《礼纬》诸儒所说,近循晋公之庙故事,宜依博士王延业议,定立四主,亲止高曾,且虚太祖之位,以待子孙而备五庙焉。
延业卢观前经详议,并据许慎、郑玄之解,谓天子、诸侯作主,大夫士则无。
意谓此议虽出前儒之事,实未允情礼。
何以言之?
原夫作主之礼,木以依神,孝子之心,非主莫依。
今铭旌纪柩,设重凭神,祭必有尸,神必有庙,皆所以展事孝敬,想象平存。
上自天子,下逮于士,如此四事,并同其礼。
何至于主,惟谓王侯。
《礼》云:「重,主道也」。
此为埋重则立主矣。
王肃曰:「重,未立主之礼也」。
《士丧礼》亦设重,则士有主明矣。
孔悝反┙,载之左史
馈食设主,著于《逸礼》。
大夫及士,既得有庙,题纪祖考,何可无主。
《公羊传》:「君有事于庙,闻大夫之丧,去乐卒事;
大夫闻君之丧,摄主而往」。
今以为摄主者,摄神敛主而已,不暇待彻祭也。
何休云:「宗人摄行主事而往也」。
意谓不然。
君闻臣丧,尚为之不绎,况臣闻君丧,岂得安然代主终祭也。
相国立庙,设主依神,主无贵贱,纪座而已。
官位拟诸侯者则有主,位为大夫者则无主,便是三神有主,一位独阙,求诸情礼,实所未安。
宜通为主,以铭神位(《魏书·礼志》二。神龟初灵太后胡国珍薨,赠太上秦公。时疑其庙制,侍中太傅清河王怿议。又见《通典》四十八)
又议 北魏 · 元怿
 出处:全后魏文卷二十
古者七庙,庙堂皆别。
光武已来,异室同堂。
故先朝《祀堂令》云:「庙皆四栿五架,北厢设坐,东昭西穆」。
是以相国构庙,唯制一室,同祭祖考。
比来诸王立庙者,自任私造,不依公令,或五或一,参差无准。
要须议行新令,然后定其法制。
相国之庙,已造一室,实合朝令。
宜即依此,展其享祀(《魏书·礼志》二、《通典》四十八)
作主议 北魏 · 元怿
 出处:全后魏文卷二十
原夫作主之礼,本以依神,孝子之心,非主莫展。
今铭旌纪柩,设重凭神,祭必有尸,神必有庙,皆所以展事孝敬,想像生存。
上自天子,下达于士,如此四事,并同其礼。
何至于主,唯谓王侯?
若位拟诸侯者则有主,位为大夫者则无主,是使三神有主,一位独阙,求诸情理,实所未安。
宜通为主,以铭神位(《通典》四十八。)